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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业生产许可证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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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第九条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根据相关产品的特点,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起草产品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批准发布产品实施细则。对产品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机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组织或者配合组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进度安排,以登报、上网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并负责组织企业的申报工作。审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三节 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第五节 委托加工备案第三章 核查人员的管理

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生产许可证办理方法如下:

1、首先要有从事生产事业的实际场地和生产的产品信息;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

3、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的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责任制度;

4、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6、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相关部门到现场实地勘察;

7、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产品抽样检验,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打印许可证寄往申请人办公室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对所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发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一律适用。第三条国家审定的重要工业产品,除国务院已规定由有关部门发证外,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发证,其他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第四条几个部门都生产的产品,归口管理不明确的,由国家经委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发证部门。第五条发证部门对其他部门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平等对待,坚决反对本位主义。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家标准局,承担《试行条例》规定国家经委的七项任务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标准局等单位,要积极参加对本地区申请发证企业的审查工作,和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验的《受检产品目录》。第八条发证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每年制订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于上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办公室审批公布。第九条发证部门必须按产品类别(或产品)制订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报办公室审查。第十条检验测试单位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审定。各发证部门要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试行)的规定,提出检验单位,附有关资料报办公室审查。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2)仪器设备经过校准,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

(3)检验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能力;

(4)能公正地、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

(5)有健全的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证书格式。证书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制。第十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头两位数为发证部门编号;中间三位数为产品编号;后四位数为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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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示:

01-----001-----0001

─┬──┬─ ─┬─

 ││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 品 编 号

 └─────────────────────────────发 证部门编 号

</font>

1.发证部门编号由办公室统一规定。

2.产品编号,按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先后次序编排,由发证部门统一规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3.生产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统一规定,并报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生产许可证标记为XK:X──代表许(Xu);K──代表可(Ke)。第十四条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企业必须在该产品 、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

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标明方法统一规定为XK并接编号 ,如XK01──001──0001。第十五条企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复审无效时,企业可以向办公室申请裁决。裁决所需要的检测费、审查费由申请企业支付。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根据产品不同特点,规定使用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从批准之日算起。第十七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审查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第十八条发证部门要规定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在此期限内,生产该产品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提出申请。新建和转产该产品的企业可以随时申请。第十九条发证部门上报办公室统一公布取得(或注销)许可证的项目,应正式行文。项目内容统一规定为:

①企业名称;

②产品名称(含型号规格);

③许可证编号;

④取得、注销日期;

⑤有效期。

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在哪办

法律分析:1、首先需要准备好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

2、其次还需要这些材料: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如果没有土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用地的手续等、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等等。

3、其它条件:

a、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b、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c、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确定自己符合上述条件,材料也准备齐全,可以去本省质监局网站上下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

5、然后再根据下载来的《审查细则》上的要求,确保自己的厂房、设备、文件资料符合里面的要求。

6、准备好材料审核: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封面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b、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c、换证企业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e、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

f、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

g、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

h、产品标准。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一式三份。

7、等待质监局审核:当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8、如果质监局当前现场审核不合格,企业应该迅速整改,重新申请。

9、最后等待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然后等待发证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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