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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是干什么用的(暂住证用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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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的作用及用途

暂住证的作用和用途如下:

1、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登记;

3、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4、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卫生防疫服务;

5、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6、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7、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

8、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凭暂住证进入特区,不需再办理边防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证有何用

【法律分析】

一,暂住证的作用:

1、可以查询已办理暂住证人员的暂住地信息。例:如果家里人离家出走了,经出示相关证明,经领导批准,可帮忙查询出走人员暂住地信息。

2、非本市人员如要办理驾照,需办理暂住证,如无暂住证,交警大队将不予办理驾照。

3、外来务工人员在老家征兵入伍,需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如未办理暂住证,当地公安机关将不予出具证明。

4、外来务工人员进企业以后的各种保险,都需要有暂住证才能够办理。

5、小孩要上学,父母必须要有暂住证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暂住证是干什么用的

子女上中小学可就近分配入学;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可在当地办理驾照以及车辆上牌;凭暂住证或居住证居住当地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可在当地有权购房;子女可以接受计划免疫接种;子女就读幼儿园便可获得政府补贴;可享受劳动就业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改革内地往来港澳边检查验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权限。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灵活务实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暂住证是干什么用的?

《暂住证》是外地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暂住证一人一证,作用如下:

1、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在为孩子办理小学借读证明时,不少城市规定需持"五证":法定监护人本人暂住证、住所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证明、证件;

2、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登记;

3、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4、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卫生防疫服务;

5、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6、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7、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

8、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凭暂住证进入特区,不需再办理边防证。

资料扩展

暂住证的办理是为外来人口更好管理的一种政策,在办理的时候,一般是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进行,要了解一下具体的办理方法和流程,要了解一些细节的问题。

1.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单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2.暂住人员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3.暂住人员留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4.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5.鉴于大部分务工人员属于第三种情况,我们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个人照一寸一张交给用工单位或者房东就可以很快帮你办好。

暂住证有什么用

【法律分析】:居住证的作用是: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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