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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国税电子税务局(徐州市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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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怎么登录

1、打开手机上的电子税务局APP,在APP上点击登录。

2、在弹出的登录界面如实输入信息,核对信息是否有误。

3、确认输入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身份。

4、身份确认后,选择企业进入方式,并确认好自己的公司信息,就可以注册电子税务局了。

5、若是实名认证信息与注册时填制信息不同,则注册时会出现提示,需要重新更改信息后才能完成注册绑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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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流不息,奔腾向海。浪涛里我们又一次扬起帆,迎着熹微的晨光。

这是新年的第一天,也是新税务启程的第201天。

身后这一年的日日夜夜,不仅深深镌刻在中国税收的史册里,也将永远留在我们心上。

这是由分而合、凤凰涅槃的一年。2018年2月28日,党中央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3月,税务机构改革的大幕拉开。6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正式挂牌。从分设到合并,这一步跨越了24年光阴。挂牌前夜的办公楼前,多少人穿上制服拍照留念。揭牌的那一瞬间,刷爆了多少人的微信朋友圈。当时代的激流湍急而下,个人的轨迹与事业的脚步血肉相连。我们懂得,那份不舍的背后,是念兹在兹的热爱与眷恋。

这是由上而下、披肝沥胆的一年。改革,不仅仅是两个机构的合二为一,更是税收工作职能、体制、制度、方法的全方位嬗变。它注定充满艰辛、浸满汗水,也写满税务人的忠诚和奉献。改革以来,我们梳理了12大类723项任务,一项一项地“啃”,一步一步地攻坚。中山北路的夜色记得,9个专项组100多名同事,夜以继日地加班加点。南来北往的车站记得,全省79个联络(督导)组311名干部背起行李,半年多的时间扎根一线。大局面前,670名干部由“正”转“副”,以个人的“退”,保证了改革的顺利向前。9个月来,全系统4万名干部用无数心血、汗水甚至个人的牺牲,为江苏税务写下最厚重也最动人的开篇。

这是由内而外、勠力同心的一年。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谈改革、话税收”,到“解放思想大讨论”“大走访大调研”,423场座谈会的悉心交流,与6000余户纳税人面对面,我们的足迹踏遍城市与乡间。国家出台的简政减税降负新政,省委省政府发出促进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号令,我们总在第一时间响应落实。从“一厅通办、一键咨询”到“一窗通办、一人通答”,从“只进一个厅、只排一次队”到“一套资料办、一事不二罚”,服务发展是我们应有的担当,家乡父老是我们不变的挂牵。

种子眷恋春天,落叶怀想大地。此刻,我们深深怀念那些没入岁月深处的背影。1994年乃至更早时间以来,多少前辈筚路蓝缕、披荆斩棘,为江苏税务的现代化征程拓开了道路。他们的名字已化作长河中的浪花,他们的风骨和事业却将永远薪火相传、赓续向前。此刻,我们深深感激每一个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你。过去的一年,全省纳税人不仅贡献了逾万亿的税收,还给予了我们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第四、“全国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调查”点赞全国前列的莫大肯定。涓滴细流、汇聚成海,只因有你。此刻,我们更想深深拥抱这个璀璨而壮丽的时代。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正式划转,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人民日报微博评论,让奋斗者前行的脚步更轻盈,是发展的需求,也是改革的要义。

为此,4万江苏税务人枕戈待旦、如履薄冰。

也许我们做不到百分之百完美,但请相信,我们会尽百分之百努力去倾听、去改进。因为我们始终坚信,税收是有温度的事业,它一边连着国之仓廪,一边连着万家灯火、一粥一饭。因为在征税人的角色之外,我们同样也是纳税人,也有父母儿女,也是奔走于世间的,寻常百姓。

如果这国家有梦,它一定凝聚了每个普通人的平凡梦想;如果这时代有光,它一定来自于每个创业者的奋斗之光。我们愿与你一同,走在这逐梦的路上,用奋斗的姿态,用温暖的守望,用平凡而炙热的赤子之心。

江流不息,奔腾向海。新的一年,如期而来。浪涛里我们又一次扬起帆,迎着熹微的晨光。这是新年的第一天,也是新税务启程的第201天。

“你问我要去向何方,我指着,大海的方向”。

谁知道江苏省徐州市的单位在国税局电子税务局申报社保和社保缴费步骤?麻烦详细告知一下!谢谢

如果你是网上经办社保缴费的,直接点击单位申报里面的缴纳10月份所有员工的社保费用即可。发工资发的八月的,扣除相应8月份的社保金额单位缴纳部分,在国税局电子网站或者公众号上面直接申报即可。先申报,后缴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怎么查发票真伪

1.首先登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2.点击涉税查询,之后,再点击普通发票查询或增值税发票查询;

3.在查询页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相关发票信息,再点击查询即可查发票真伪。

注:

1、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则显示相关的发票详细信息(如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则在查验结果中显示“作废”标识)。

2、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则显示查验不一致的结果信息。

3、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无法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查到,则显示查无此票的结果信息。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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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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