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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21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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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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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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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编 辑: 刘冬 编 校: 周誉东 徐航 责任编辑: 余晨 相关文章 工作人员会在48小时内处理,处理结果请关注系统通知,感谢您对百度知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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