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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函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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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适合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反映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但情节轻微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问题等五类问题线索。

一般什么情况下使用函询?

在组织认为群众反映的问题,需要被举报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时使用书面函询。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谈话和函询可以分别使用也可以叠加使用,凡反映问题具有可查性的违纪问题线索,应以初步核实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以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

使用函询的特点

设计函询函的格式和内容,选择函询的方法即采用积极函询还是采用消极函询,有关函询事宜的妥善处置,函询的事宜经过查账人员的讨论商议,一般情况下查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函询,函询方式的选择要根据查账工作的具体需要,凡是在账务资料上能查清的问题。

能在被查单位内部弄清的问题就无需采取函询的形式,因为函询的信件往返需要较长的时间,有时可能石沉大海,有去无回而查账人员事先对此无法确切把握,一旦函件出现阻碍就有可能延误查账的进程,因此查账人员不能对函询抱有十分把握,只有到非函询不可的地步,才组织实施函询。

函询能否函询单位

不能。纪委用信件的方法进行查询简称函询。根据相关的规定,函询对象不是单位,是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经审批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或者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处置。

函询应当以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和派驻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监察机关。

被函询人已经退休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程序办理。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以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核实。

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你好,函询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一般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上下级不适用函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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