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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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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什么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关于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既然属于国家秘密,就应当由尽可能少的人知悉和掌握,以免泄露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什么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相关内容: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密秘的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范围: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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