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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由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由规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由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以合同为准,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合同约定交地时间的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未约定交地时间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约定交地(合同签订)时间在月初,约定交房时间在月末】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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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企业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已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但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其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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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况,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或由当地政府出具有关证明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协议或当地政府证明资料的时间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推迟交地的协议补充交地时间次月;提前交地的按实际交地时间次月】

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怎么算

土地使用税 交纳时间的规定是: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以 土地使用证 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自 取得土地使用权 开始分期缴纳,每年缴纳一次。《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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