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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

浙江平产产假多少天?

浙江平产产假是98天。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2021年浙江丽水产假多少天?

128天。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不做计划生育检查罚钱吗?罚多少?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罚款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罚款标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4)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收取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费用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生育津贴最新规定?

一、生育津贴2021年最新政策

1. 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从你交缴生育保险到你的孩子出生,一个是足额缴纳12个月,这样你就可以向国家申请产假中的生育津贴补助了。如果所在单位没的缴纳社保,这样是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的,但是你可以去申请这个费用由单位为你支付。

2.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

3. 夫妻双方生育保险: 如果只有女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可享受;如果只有男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但男方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二、2021年生孩子补贴2万

1. 社保五险里的生育保险,现在已经合并进医疗保险,只要公司给你交职工社保,你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不仅女员工生孩子时可以用,男员工也有生育保险,可以给自己妻子怀孕时用,对于全职妈妈来说也能用到。

2021年,浙江生小孩还要办准生证吗?

生孩子如果要有社保保险的情况下,你已婚状态,那就一定要去街道办理准生证。如果你都是自费的 那么你想要去办理或不及时办理都没太大关系。但是没有准生证,上户口可能要提供。现在都开放三胎了,2021年二胎也是开放生的,最好是生孩子前把准生证办了

基本上每个地方都是需要办理的,看各个地方的规范是怎么样的。

当然要办准生证了,首先有了准生证一切都顺理成章,第二,有了准生证医院还可以凭借本地户口报销一部分费用,第三,提前办理好准生证,可以更快有效的办理住院,也不会等到要生了,手忙脚乱,好像就这么几点。

目前生孩子不需要办准生证,已经取消了准生证的办理,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专干向其宣传计生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上填写基本情况,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提交所需材料。育龄夫妇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二)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二、生育登记工作程序

(一)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应积极向育龄夫妇宣传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二)申请。登记对象或委托代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件材料。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


(三)核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比对,查验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已纳入WIS管理的,现场打印生育登记承诺书(信息表),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办理。未纳入WIS管理的,由育龄夫妇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信息表),并对其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存储相关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档案,将本次登记信息录入WIS。

(四)发证。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现场发放生育服务手册。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及时向信息管理地提出协查要求,并告知登记对象推后办理的原因。

对于夫妻生育子女的情况,随着国家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是不再办理准生证的,另外随着国家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规定,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的,但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则无法办理生育登记。

我是18年生的,那时候要,现在估计也需要的,可以问问村长

浙江省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直管国有房屋和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的租赁,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管理、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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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出租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登记。代管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申请登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承租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二)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三)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条件的,主管机关应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证。
主管机关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登记情况抄告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


&&&&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三)已通知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情形的。


&&&&第十条市、县物价部门应会同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第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的,租金内所含的土地收益上交同级财政。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以经营活动的,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服从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治安管理的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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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设施;
(三)租赁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的约定;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十七条租赁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为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第十九条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当事人一方需延续租赁关系的,应在合同终止前提出,在合同终止前由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解除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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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未按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依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四)违反约定逾期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的共有房屋维修,由房屋共有人负责。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租赁期间,出租人改建、扩建、翻建、装修出租房屋,应经承租人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转让出租房屋的,受让人应继续承担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售出租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房屋产权合法继承人应继续承担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第三十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承租房屋及其设施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第三十四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需要将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第三十七条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户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租用房屋。


&&&&第三十八条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需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九条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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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租赁房屋而不进行登记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对出租人处以相当于实际租赁时间的租金总额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出租房屋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停止租赁,没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并对出租人处以实际租金收入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出租人不依法纳税的,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参与承租人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由主管机关责令停止出租。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按本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四十五条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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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因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私有房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本条例施行前已签订租赁合同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补办登记手续,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补办登记手续,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补办登记手续,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嘉兴生育津贴2022年新标准?

1、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原先的3600元提高到

4200元;

2、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 自然流产的,

由原先的600元提高到700元;

3、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由原先的400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


元提高到500元;

4、差额补贴会自动发放,无需申请。社保部

门会自动按原申请银行帐户子以补发,无需个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


人重复申请。

1、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原先的3600元提高到4200元;

2、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由原先的600元提高到700元;

3、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由原先的400元提高到500元;

4、差额补贴会自动发放,无需申请。社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请银行帐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加上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条例》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的生育假,从原本三十天,增加到六十天。

2、《条例》还新增两项条款,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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