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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名字怎么查身份证号(查找身份证号码怎么查)

知道姓名怎么查询身份证号码

无法查到的。至少个人,或者无直属关系的组织,都无法查到。并且,比如我这假设使用公安的内部系统,现在也不是全国同步的,只有一些大城市的地方开始同步部分。所以,你要查,得到你当地的公安局的电脑查,并且查询到的同姓同名的还有很多,所以一般还要看生日,有的连生日也一样,那就要看居住地址,然后查到 身份证 编号。不过,身份证只有几位数是不同的,那几位也就是当天的随机号码。期于的就是地区代码和生日,最后一个是男女。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身份证号带名字怎么查询

法律分析:身份证查询是依托“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14亿人口数据的“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来进行关于身份信息的查询。也称为身份证信息核查。

身份证查询具有数据来源权威、真实、完整以及公信度高等特性。

用户将需要核查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系统自动和“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数据比对后,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用户。核查结果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一致会显示被核查人的照片,证明身份证信息真实,不提供其他信息,不涉及公民隐私。

身份证核查系统是以基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核对体系,姓名、身份证号码缺一不可。储存全国每个公民信息的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将该两项数据与储存的数据进行取样。如果存在跟录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相一致的公民信息,则取样成功,将取样结果反馈到用户手机中,完成核查验证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身份证号码忘了怎么查?

身份证忘了有很多种查询方法。第一∶找到身份证,上面就有相应的身份证号码。第二∶找到户口簿,上面也填写有家庭地址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第三∶去当地派出所找户籍管理人员,说出自己要查身份证号的原因以及用途,他会给你调取相应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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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查身份证号怎么查

你好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你的问题是

用人名查身份证号怎么查?

首先必须告诉你身份证号码属于个人隐私,

除了公安部门和国安部门之外,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都不得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查询,

所以目前来说,

除了公安部门和公安部门

可以通过公安内部网相关数据进行查询之外,

其他的都不可以查询。

搜名字可以查身份证号码吗

法律分析:在公安机关内部网络中可以进行查询。身份证办理流程: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注意的是流动人口录指纹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自助服务终端开通,实现的功能有户籍政策查询、办理进度查询、户籍证明打印和身份证的补办、丢失注销。还可以办理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身份证有效期限分为5年、10年、20年、长期4种。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身份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5年;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10年;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20年;46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条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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