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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函询是反映什么问题就函询什么吗怎么回答

亲您好 第一:谈话函询是对线索中反映领导干部带有苗头性等问题的处置方式,情况轻微就会采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

第二:谈话的意思很好理解,就是在收到举报问题,跟被举报人谈话,让被举报人自己说明情况。函询就是根据收到的线索,向被举报人发函,请被举报人对举报的问题做书面解释。

第三:谈话函询就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有倾向性等的问题,通过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防止党员干部小问题酿大错。

第四:谈话函询是一种新的监督执纪手段,也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四类问题线索处置中用得最多的一种方式。

谈话函询的三种方式有:

1.加强政策引导,做好思想工作。严格按照标准来处理问题,不能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

2.把控住细节,履行职责。规范且严格执纪。开始的时候要讲明纪律要求,维护纪律的高度自觉性,对纪律的重要性具有深刻的理解。

3.认真的分析总结,善于发现规律。认真的观察。要根据谈话对象的发言情况,来制作成谈话笔录,谈话对象也需根据这个情况给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用的材料,如果说明表达意思让人捉摸不透,且含糊不清,就得退回重新说明与补充情况。

函询能否函询单位

不能。纪委用信件的方法进行查询简称函询。根据相关的规定,函询对象不是单位,是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经审批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或者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处置。

函询应当以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和派驻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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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函询人已经退休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程序办理。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以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核实。

一般什么情况下使用函询?

在组织认为群众反映的问题,需要被举报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时使用书面函询。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谈话和函询可以分别使用也可以叠加使用,凡反映问题具有可查性的违纪问题线索,应以初步核实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以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

使用函询的特点

设计函询函的格式和内容,选择函询的方法即采用积极函询还是采用消极函询,有关函询事宜的妥善处置,函询的事宜经过查账人员的讨论商议,一般情况下查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函询,函询方式的选择要根据查账工作的具体需要,凡是在账务资料上能查清的问题。

能在被查单位内部弄清的问题就无需采取函询的形式,因为函询的信件往返需要较长的时间,有时可能石沉大海,有去无回而查账人员事先对此无法确切把握,一旦函件出现阻碍就有可能延误查账的进程,因此查账人员不能对函询抱有十分把握,只有到非函询不可的地步,才组织实施函询。

一般什么情况下使用函询?

一般是不相隶属之间使用,比如税务局与税务局之间就可以使用。

简介:

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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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

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特点:

(一)沟通性:

函对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起着沟通作用,充分显示平行文种的功能,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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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灵活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文关系灵活。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还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没有其他文种那样严格的特殊行文关系的限制。

二是格式灵活,除了国家高级机关的主要函必须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较灵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办。可以有文头版,也可以没有文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

(三)单一性:

函的主体内容应该具备单一性的特点,一份函只宜写一件事项。

什么情况适合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反映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但情节轻微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问题等五类问题线索。

函询的对象是哪些

承办的监督检查室将《函询通知书》送达被函询人、被函询人所在的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并告之被函询人,应当珍惜组织信任机会,如实向组织说清反映问题,如实报告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问题;被函询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要对函询情况“签字背书”,并加强对被函询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单位可以作为谈话函询对象吗

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中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载体。

经过近些年探索,各地纪委在应用谈话函询过程中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办法。当前,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督对象已成倍增长,谈话函询对象能否扩展到新增的监督对象上,进一步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工作原则,是摆在各级纪委监委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积极探索谈话函询适用对象的延伸。

延伸谈话函询适用对象,是监察法明确赋予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中国特色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体现党内监督手段的“四种形态”核心要义是抓早抓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监察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要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笔者认为,上述规定的要旨是使监察工作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监察工作应使谈话函询适用于所有的监察对象,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延伸谈话函询适用对象,体现了“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必须从小处、日常抓起,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监察对象,应依法进行谈话或者要求其说明情况,避免其滑向职务犯罪的深渊。比如,在村一级,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问题已成为农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诱发村“两委”成员腐败的重要因素。其中,部分村干部吃拿卡要、雁过拔毛等违法行为也是一个逐渐升级的过程,对此类行为,抓早抓小显得更加迫切。因此,对监察对象进行谈话函询就非常必要。

谈话函询可以对非党员吗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是可以的。

谈话函询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也适用该办法。

谈话函询,是指党组织在党员领导干部出现轻微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予以谈话、告诫,提醒其自律、自我反省、自我纠正,本质上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促进干部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组织以“诫勉谈话”形式散发的温暖,应该可以普及到全体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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