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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招聘2021)

环保局改名叫什么?

环保局现改为生态环境局。以北京为例,2018年11月,新组建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揭牌,走过近40年历程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也标志着北京市生态环境事业从新的起点昂扬启程。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组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正式揭牌。

扩展资料: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方案提出,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

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北京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规),保证环境保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局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证据确凿,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第四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处罚,由环境保护机关按下列规定权限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警告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决定。

二、罚款不满5000元的,由区、县环境保护局决定;罚款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由区、县环境保护局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罚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市环境保护也可以决定5万元以下罚款;罚款10万元以上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责令建设项目停止施工、使用或限期改进,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局决定。

四、责令建设项目关闭、停产或拆除,由市环境保护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的除外)。

五、责令市属单位停产停业、关闭,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区、县属单位(包括乡镇、街道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由区、县环境保护局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单一小型项目的停用、关闭,由市或区、县环保护局决定。

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关闭和搬迁,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处理意见,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区、县环境保护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第六条 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现场调查或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及时地调查收取证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有关人员出示《北京市环保监察证》;

二、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事实,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工作的进行。

三、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由检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拒不签字的,可由现场其他有关人员签字。

四、须对环境状况、污染物等特定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监测的,应有环境保护监测人员参加。第七条 环境保护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听取当事人就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第八条 环境保护机关根据查清的违法事实,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法规规定行政处罚须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的,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须使用市环境保护局统一规定的《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受处罚单位的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受处罚个人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事实。

三、给予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环境保护法规名称及其条款。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执行。

五、受处罚单位和个人申请复议的受理机关和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期限。

六、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环境保护局或市、区、县人民政府印章。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邮寄送达。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机关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上级环境保护机关发现下级环境保护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也可以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第十二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应如期执行。当事人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环境保护法规规定应停止执行或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第十三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处以罚款的执行,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职责

法定的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6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年6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4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0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9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月1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年3月20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年12月1日 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 1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6月16日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3月15日 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2月1日 15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7月1日 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1日 17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1年5月8日 18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5年11月1日 19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10月1日 20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等 1990年8月15日 21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1年2月22日 2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11月10日 23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5年10月1日 24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7月1日 2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3年10月15日 2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9年10月1日 27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1年3月1日 28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2年10月1日 29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7年3月25日 30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87年7月16日 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6年1月1日 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8年10月1日 3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2年2月1日 34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经贸委 2003年7月1日 35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3年7月1日 36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2年10月1日 3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1日 38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1日 39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4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41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政府 2007年1月1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职责

法定的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6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年6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4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0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9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月1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年3月20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年12月1日 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 1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6月16日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3月15日 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2月1日 15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7月1日 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1日 17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1年5月8日 18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5年11月1日 19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10月1日 20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等 1990年8月15日 21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1年2月22日 2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11月10日 23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5年10月1日 24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7月1日 2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3年10月15日 2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9年10月1日 27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1年3月1日 28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2年10月1日 29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7年3月25日 30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87年7月16日 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6年1月1日 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8年10月1日 3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2年2月1日 34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经贸委 2003年7月1日 35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3年7月1日 36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2年10月1日 3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1日 38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1日 39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4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41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政府 20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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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局长是谁?

地址: 新尚路48号

电话: (0668)88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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