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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2021年新规定停薪留职(申请2021停薪留职规定)

停薪留职哪年开始的?

停薪留职是在1983年开始的!从那一年开始有了这种制度!使得很多有病的人,或者家里有事的人有了不用失去工作的机会,但停薪留职一般不能超过两年的!在这两年内你停薪留职了!就不能享受一切的公司福利!包括人工,奖金,工作时限,还有就是停薪留职是没有工龄的计算的!!

所以这种制度是一种简单的保护形式而已!

停薪留职是特定时代的产物。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针对企业固定职工的停薪留职问题做出了规定。

1995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可以停薪留职创业吗2021?

2021年事业单位是不可以停薪留职的,国家现在严查吃空饷的单位,要求事业单位必须按岗位大工资,不能停薪留职,要么就彻底不要工作编制了,这就会让吃空饷的单位彻底断了后路,必须按实际在岗人员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工资总额,所以事业单位在2021年是不能停薪留职得

如何办理停薪留职?

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

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 。

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停薪留职劳动法是什么时候废除的?

停薪留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企业职工停薪留职,这是特殊时期的产物,现在已经废除了。 这个《意见》是 1995年8月4日由劳动部颁布的,从《意见》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国家的态度,即国家不同意一方面维持劳动关系,又停薪留职在外自谋职业或到第三人处就业。这么多年过去了,企业全民所有制时代早就结束了,企业职工停薪留职也早就退出历史舞台了。

事业单位停薪留职规定何时废止?

2015年废止的。

停薪留职是经济时代转型的一个特殊产物,主要出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上,从字面意义上看,它为机关单位人员脱离体制,寻找另外出路的人留下一条后路,即使下海失败也不至于失业。但从2015年起,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停薪留职。这需要我们主要从经济环境来分析这个问题。事业单位停薪留职规定的取消不仅是社会经济制度进步的体现,更是国家政府不断规范体制,提高社会公平性的成果。

国有企业停薪留职规定?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晋能控股集团能不能停薪留职?

能停薪留职。

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以山西省国资运营公司持有的同煤集团、晋煤集团、晋能集团三户煤炭企业股权作价出资,采取联合重组方式成立的综合能源大集团,同步整合潞安集团、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煤炭、电力、煤机装备制造产业相关资产,同时将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转制改企后,与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一起注入晋能控股集团。晋能控股集团组建后,同煤集团更名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晋能集团更名为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晋煤集团更名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三户企业成为晋能控股集团的二级子公司。

晋能控股集团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达1.11万亿元人民币,煤炭产能约4亿吨,电力装机容量3814.71万千瓦,煤机装备制造资产规模368.65亿元。自2020年9月29日整合重组成立以来,晋能控股集团将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贯穿工作中,2021年企业排名跃居世界500强第138位。

可以申请办理停薪留职。

2021年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 没有没有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

险而遭受损失为由

,

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

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

属于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

办社会保险手续

,

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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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

不属于劳动争议

,

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

调解仲

裁法

&第二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

,

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

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

,

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

事人。

&&&3 / 11&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

用人单

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

实施条例

&第四条

)

&&第五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

,

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

,

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

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

(

实施条例

&第四条

)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

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

佣关系处理。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

,

与新的用人

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

,

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

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

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

,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

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企业停薪留职人

&&4 / 11&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

,

不予支持。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请求在新的用

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

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

,

应予支持。

(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

&&第八条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

,

按劳动

关系处理。

(

台湾

<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

)

&&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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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未通过涉外

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

,

按雇佣关系处理。

(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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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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