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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包括哪些疾病(巴中市特殊门诊包括哪些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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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可以办理特殊门诊

【法律分析】

不同省市对特殊门诊疾病种类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可以结合本地的具体相关政策进行查询。特殊门诊,也叫作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不同地区称呼有点不一样,指的是纳入病种范围的疾病患者,看门诊或药店买药时享受住院待遇,极大的减轻患者的看病贵的难题。日常像高血压、糖尿病、器官移植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等等,需要经常看门诊复查买药。居民发生约定疾病,凭借住院就诊资料,就可以像医保局申请特殊门诊待遇,通过以后去定点机构治疗就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特殊门诊疾病包括哪些?

特殊疾病通常是需要在门诊治疗,或者是长期服用药物,经过特殊病审批后,门诊的费用可以按住院统筹比例报销。特殊疾病包括肾功能不全需要长期透析治疗者,患有恶性肿瘤,需要放射治疗或者是化疗治疗,肾移植术后需要长期服用抗排斥药物,高血压,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风心病,冠心病等。

特殊门珍可申请多少种病?

特殊病种是指规定病种、规定治疗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普通住院报销比例报销的病种。门诊特殊病种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恶性肿瘤;(2)尿毒症门诊肾透析;(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治疗;(4)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肾);(5)脑血管意外恢复期;(6)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者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10)重症精神障碍性疾病;(11)血友病;(12)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具体的病种各省市医保系统规定不同可能有所差异,有些地区规定急危重症的急诊抢救可以申请报销。而且随着政府投入增多或医保基金增多,对需门诊治疗的慢性病病种数目也在逐渐增加。

申请方式和报销比例,各地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医保中心。

特殊病种有单独的报销目录,只有符合病人登记的病种的医疗费,才能进入特殊病种报销。如恶性肿瘤有恶性肿瘤的报销目录,目录外的医疗费就不能报销。特殊病种报销目录外的门诊费用需按普通门诊就医规定执行。

什么叫特殊门诊医疗保险?它包括哪些疾病?

所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放、化疗(2)肾透析(3)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用药等各种慢性病、重症,各地特殊病范围不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如不幸患特殊病范围之内的疾病,可以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特殊病鉴定,医保部门通过审核批准之后,会向申请人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

一般地方规定参保人持该证可以享受正常居民医保保险范围额度之外,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不受起付线限制,在大病医保额度封顶线内,不受医保报销药品目录限制。

三种特殊门诊病都是什么

所谓的特殊病种门诊,是指为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作用,满足长期患慢性疾病以及需长期用药的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其医疗费的负担,对一些特定的不需要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大病和慢性病的人员在门诊进行诊疗的方式。符合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条件人员,其门诊用药费用按住院费用报销办法,可以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比例分别负担。也就是说,这些特殊病的患者虽然没有住院治疗,也不需要住院治疗,但是对于他们所患的特殊疾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却可以按照住院治疗费用对待,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这样规定是对特殊疾病患者的一种特殊对待和政策,不仅可以提高对于一些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权的保障,而且有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特殊病种门诊的一般范围确定,根据各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会有一定的差异,但一般包括各类慢性疾病: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糖尿病(合并严重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心、脑血管病严重并发症(陈旧性心肌梗塞、脑卒中留有严重后遗症):慢性肺心病(心功能不全I级);活动性结核病;处于缓解期或巩固期的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慢性肝炎或肝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高血压病(Ⅲ期);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症(肢体功能障碍,关节畸变);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以及其他经各地医保中心确认的疾病。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患特殊病种制定目录,并且规定特殊病种确认标准及报销范围。

成都市社保局哪些病种能办理特殊门诊?

有以下四类。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三)第三类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

(四)第四类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脏病。

 扩展资料: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向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参保人员申请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最多不得超过5种,且向一家认定机构提出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后,3个月之内不得再以相同病种向其他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检查、诊断结论或病史资料,按照认定标准为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在参保人员提交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中形成认定结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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