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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标识牌(微型消防站标识牌设置标准)

小区消防注意事项

小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小区常见的7个消防安全隐患

1、擅自改变建筑消防设计和使用性质

有的小区存在擅自改变建筑消防设计和使用性质现象,有的高层住宅被改为办公场所,有的被改为网店、堆放大量货物,增加了高层住宅火灾危险性。

2、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

部分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没有按照要求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物业管理的内容,也没有与业主或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

3、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只维护公共卫生,解决日常生活中百姓碰到的琐事、杂事,对消防安全无力过问,消防设施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消防安全管理形同虚设。

4、消防车道存在占用情况

建筑周边消防车通道和救援场地占用现象严重。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导致高层建筑四周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被占用;有的小区在消防车道出入口处设置路桩等障碍物,造成消防车无法进入;有的将登高作业场地设置为绿地、花园,影响消防车作业。

5、疏散通道出口被占用现象严重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及安全出口被占用现象严重。部分小区高层住宅建筑楼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纸箱杂物、停放自行车,或锁闭安全出口、甚至将部分消防通道占为己有。

6、小区消防设施完好率低

很多小区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好率、合格率低。消防设施存在一定的破损现象,有的消防设施合格率不达标。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修理和、维护、保养。

7、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物业管理单位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开展演练。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疏散演练,让居民熟悉逃生流程。

消防部门提示

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决不允许有一丝侥幸和麻痹。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完整好用,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管控,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一、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三、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室外水泵结合器、防火门等。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八、落实楼长制度,并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九、重点治理项目:加强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管理,确保畅通不被占用;加强电缆井、管道井管理,层层封堵缝隙、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堆放可燃物;加强电动车充电棚、桩建设,规范住户充电行为,杜绝进楼入户充电现象;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检查与管理,发现破损立即修复,严禁贴临部位堆放可燃物、设置充电棚,严禁违规动火,严禁在周围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裙房楼顶空调设备检查维护;维修作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底层商业网点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严禁“三合一、二合一”等场所消防隐患存在。十、完善消防档案、消防台账。

消防车通道管理

1、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消防车通道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车通道检查内容和要求。

2、消防车通道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

a) 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 30 厘米,线宽 15 厘米。

b) 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 20 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c) 在单位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 20 厘米,内部网格线宽 10 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 45 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3、消防车通道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b) 消防车通道上不应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c) 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

d)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保证火灾时能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并应在 显著位置设置消防车通道标识和使用提示。

e) 及时制止和劝阻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应采取拍照摄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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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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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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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微型消防站配备清单

微型消防站装备有哪些

之前有介绍过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其实就涉及到微型消防站装备方面具体有哪些要求,下面我们就微型消防站装备方面来具体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微型消防站装备清单

微型消防站装备清单一般包含以下物品

固定电话、消防头盔、对讲机、气体探测仪、消防手套、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消防腰斧、消防安全腰带、闪光警示灯、强光手电筒、手动破拆工具组、逃生面罩、救生缓降器、水枪水带、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消防轻型安全绳和手持扩音器等等,有一些微型消防站还有一些消防安全体验设备如模拟灭火、模拟报警和隐患排查等等!

微型消防站装备要多少钱

微型消防站一般可以出现在社区保卫处、小区、商场和企业等等,一般占地面积小,设备相对简单,但是可以基本满足消防需求,一般建设一个微型消防站,主要就是装备费用,微型消防站装备在一万到几万不等,面积较大的微型消防站装备费用也可能达到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微型消防站有什么作用

微型消防站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或重点消防单位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可以组织成小规模的消防力量扑灭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的问题。此外,小型消防站配备消防车等重型设备,可协助附近单位和企业灭火,对于快速解决小型火灾和协助灭火,起到很大的作用!

 

每月对工作区域的消防箱检查需要检查哪些情况

我是一名消防员,要每月检查的话,首先是各个设施的消防应急出口指示牌,以及,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的有效期,还有微型消防站的东西是否齐全,安全通道是否有杂物堆放,还要了解工作区域的占地面积以及可容纳人数,和一些基本的构造。如果有不懂,您可以继续提问,我来给您细心的讲解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该采取哪些必备措施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按照“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注重实效、全面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区消防大队特此制定以下标准:

管理制度标准化

01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消防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专职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等,并公布实施。

02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需履行的职责和落实的消防管理工作。

03

消防控制室内要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报警信号处置程序》、《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逻辑关系》、《消防安全组织架构图》,实行24小时不少于2人持证值班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

04

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按要求配置张贴标识标牌,自动消防设施要按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每月维护保养和每年检测一次,并出具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每年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单位每季度应对油烟管道清洗一次。

05

确定专人负责消防档案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录入,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应当包含建筑物或者场所相关审批的文件、资料,单位平面布置图及其他资料,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户籍化”系统录入内容真实,更新及时,“三项报告备案”内容齐全。

防火巡查规范化

06

根据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巡查值班表,确定巡查人员、巡查范围和频率。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还应当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07

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巡查人员应立即督促整改,当场整改不了的,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确定人员跟踪复查,并按要求填写巡查记录和整改记录。

08

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要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户籍化”系统,录入内容真实有效。

应急演练实战化

09

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作值班表,确定每天的值班指挥员、队员和分组。

10

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完善预案,并将演练记录制作成档案,按要求录入“户籍化”系统。

11

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人员及装备器材,设置明显标志,张贴(悬挂)“××(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标牌,组织架构、在岗人员张贴上墙,加强日常拉动训练,并纳入当地消防部门统一指挥调度体系。

宣传培训常态化

12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3

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4

对每名员工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方法、疏散逃生知识作为培训重点。

15

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和奖惩,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消防工作突出的员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员工按规定进行处罚及责任追究。

16

应将培训记录制作成档案,并按要求录入“户籍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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