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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门峡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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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市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第四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制定重要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第五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

(二)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三)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六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解决规章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审查、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规章的立项、解释、修改、废止建议的提出和起草、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规章制定工作。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第八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二章 立项第九条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向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第十条 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请立项。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第十一条 单位报请立项前,应当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立项调研,分析研究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总结规律;

(二)征求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系统内部特别是基层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立法涉及的重要、疑难问题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进行论证;

(四)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五)按照规章起草工作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关材料的拟定工作。第十二条 报请立项应当向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国内外有借鉴价值的立法资料;

(三)重要、疑难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

申报正式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调研论证报告,调研论证报告包括立项调研、征求意见、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有关部门的协商情况等材料。

社会公众提出年度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的,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名称;

(二)立法依据;

(三)立法的必要性;

(四)重点解决的问题;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可行性;

(六)起草工作情况或者工作计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022年三门峡市政府关于今年县乡镇生态护林员政策?

生态护林员政策解读

1.生态护林员概念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以下简称补助县),利用中央、省以及各级地方财政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2.主要政策规定补助标准:按照人均森林资源管护面积1000亩左右安排管护补助费4000元(可按不高于10%比例用于简易装备和人身意外保险购买)管护对象:主要是天然林、公益林、退耕还林中的生态林、精准灭荒新造林等。选聘条件:①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群众基础较好;②不属于台账管理的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③在本村居住生活,未长期外出打工、学习;④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尚未脱贫或者已经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履行森林管护职责且符合上述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予以续聘。选聘程序:①公告。村两委发布选聘公告,并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范围、程序、方式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工作要求、管护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其他相关事项;②申报。符合选聘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两委向乡镇林业管理站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个人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材料复印件、银行“一卡通”账号等);③审核。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上年度管护职责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两委;④公示。村委会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⑤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经县级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两委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3.部门职责分工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编制县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监管、拨付和绩效管理;县级扶贫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核定

4.考核监督管理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支付管护劳务报酬的主要依据。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及时解聘,选聘新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上岗,实行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树立生态护林员先进典型。坚决杜绝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为生态护林员,坚决杜绝脱贫后“轮岗”的行为。

皖六安市裕安区丁集到山西省三门峡人民政府多少公里?

皖六安市裕安区丁集到山西省三门峡人民政府的距离约为714公里,驾车时间是8小时12分钟,有关距离资料详情可参阅下图: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体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本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规划、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山体,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分类保护、科学修复、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建立山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山体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责任和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 山体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包人和使用人等应当履行保护山体的义务,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应当开展山体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山体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奖励。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一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山体保护名录、保护级别、保护范围、法定图则、保护措施、修复治理等内容。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批准程序进行,并将修改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体区域位置、生态功能、水源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划分山体保护等级,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

对保护名录中的山体,应当确定保护范围。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位于黄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一定范围内的;

(二)位于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国家重要湿地、Ⅰ级保护林地以及一级国家公益林范围内的;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水土流失严重以及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范围内的;

(四)位于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

(五)位于高速公路、国道、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

(六)对城市生态安全、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山体列入一般保护名录。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山体资源本底调查,建立山体资源底图;在本底调查的基础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山体资源情况普查,编制山体资源公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山体资源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和档案管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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