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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享受国家什么待遇(党员享受国家什么待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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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党龄50年以上的党员有什么补助政策没?

国家对党龄50年以上,且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党员每年有一定的补助,但各个地方有差异。如以下几个地方:

1、重庆市长寿区

按照其党内互助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长寿区将对建国后入党且党龄在50年以上(含50年)、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党员,以及年满60周岁、没有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贫困党员,每年发放360元生活补贴。

2、江西省崇义县

崇义县出台了《50周年以上党龄老党员补助发放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对老党员的关怀帮扶,帮助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从2014年起,对该县50周年以上党龄的老党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补助。

3、丰城市

2008年以前户籍和党组织关系在农村(含农村居委会和社区)的50年以上党龄(党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7月1日前,下同)的无固定收入的党员。

2011年符合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党员生活补贴增加为1200元,即市财政下拨600元,各党委配套600元。8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老党员补贴标准不变。

扩展资料:

为传递党的温暖,进一步增强老党员的荣誉感,继承和弘扬老一辈共产党员的优良作风,全国各地举行“为50年以上党龄共产党员颁发荣誉纪念章”仪式。

活动现场,社区工作人员为老党员送上了纪念章,感谢他们作出的积极贡献,并详细询问他们的身体状况以及生活有无困难等情况,希望他们多多保重身体、发挥余热,继续用自己丰富的工作经验为社区发展献计献策。

老党员们怀着激动的心情拿起纪念章戴上,并仔细地抚摸整理。他们一致表示,非常感谢党和政府给予的关爱和照顾,特地为他们颁发纪念章,心里特别温暖、特别自豪。

老党员们为党为国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辛苦奉献几十年,他们至今仍然保持崇高的革命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是年轻党员学习的榜样。全国各地今后还会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他们的生活,尽最大努力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度晚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崇义县为50周年以上党龄党员发补助 每人每月100元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对党龄50年以上的党员有何扶助政策”的回复

参考资料来源:丰城市委—农村50年以上党龄无固定收入党员定额生活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丰城网络问政—建立农村50年以上党龄无固定收入党员定额生

党员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党员退休后是没有补贴的。根据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必须全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退休后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一是在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三是履行缴费义务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包括特殊工种,政策性提前退休和病退)。党员应该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享受养老金。党员缴纳的是党费,按照党的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一是培训党员;二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是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五是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党除了党费之外没有其它经济来源,所以党不可能为党员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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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能享受什么特殊待遇呢

法律分析:牢牢抓住党的建设这一龙头,引领创建活动

一是抓班子,带队伍。要以争创“123”区级党政领导班子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党委决策、政府落实、人大监督、政协参与的“一个核心、三个党组”领导机制以及党委中心组领学,带动班子践学、干部研学、群众热学的“一学三带”学习机制;积极响应省委“学习浙江经验”的号召,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虚心学习浙江经验的先进理念和成功模式;深入开展“领导干部监督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社区编外主任”的作用,推动和谐社区建设。

二是抓教育,强管理。要坚持综合分析,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考评制度,探索党员心理分析有效途径,强化党员分类教育管理;坚持动态管理,加强农村、社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和流动党员服务站(点)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农村无职党员和流动党员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党内帮扶制度,设立、扩大特困党员救助金,帮助困难党员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是抓基层,夯基础。要以争创“三民”街道好班子和基层党建“十面红旗”为契机,坚持创新体制,探索街道社区党组织体制改革,建立街道“大党工委”和社区党总支;坚持创新机制,依托社区党建“三三四”模式,深入开展“六联六互”城乡社区党组织互动共建活动,主抓课题攻关,实施项目推进,探索建立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坚持创新载体,依托“三会共商”,打造区级层面的“高层论坛”和社区层面的“党建论坛”,了解多方利益需求,变“利益共同点”为“论坛共商点”。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员享受国家什么待遇?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入党程序: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党员老了后有什么待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务局: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的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

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25%;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50%。

中央承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其中党费占15%;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其解决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中央承担的补贴资金,分别下拔到省级组织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组织部门与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及下发的有关文件抄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

三、老党员人数的统计

各地组织部门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分1937年7月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三个时期入党的党员和其中已享受其他抚恤补助的党员四种情况,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统计老党员人数。省级组织部门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老党员人数汇总后报中央组织部,抄报民政部、财政部,抄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2006年,请省级组织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本地区老党员人数汇总上报中央组织部,抄报民政部、财政部,抄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汇总数据以2005年12月31日实有人数为准。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提供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情况。

四、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由老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提出拟补贴对象,并填写《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审核后,报县级组织部门复核。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于每年春节前和“七一”前,分两次将生活补贴发放到老党员手中。2006年对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于10月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老党员。

享受补贴的老党员去世后,其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县级组织部门要及时注销,并通知民政部门从下一次发放时停发补贴。

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补贴发放手续。县级民政部门对财政和组织部门每年安排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上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

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是中央的一项重要决定。这项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给老党员。

省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汇总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汇总情况上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于生活困难的其他老党员,各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也要及时了解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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