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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共七章)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及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安全生产、

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有关负责人任指挥长或者主任,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应急决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对策。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与相邻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

(一)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三)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交通、通信、广播电视、江河水库大坝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七)前六项规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国家尚未制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做好辖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确定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驻各地的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单位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予以配合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协调、区域合作、分析会商、信息发布、专家咨询等应急管理机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服从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团体、组织,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

(一)矿山、冶炼、化工、制药、建筑施工企业;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和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保管单位;

(三)供水、排水、发电、供电、供气、供油、林区、水库、江河大坝、水上作业等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居民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医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网吧、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交通运输等经营、管理单位;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七)经排查有危险源或者在危险区域的单位;

(八)其他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值守与预警、应急联动与处置、善后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气象、防汛、防震减灾、安全生产、消防、交通、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命令、决定;

(三)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条 市和区、县设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和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设立或者明确工作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明确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联动中心),受理本市突发事件的报警,组织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第七条 本市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公民的公共安全、防范风险和社会责任的意识,提高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法人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和救护救助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动员居(村)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志愿者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秩序维护、心理疏导、医疗救助等活动。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舆情的收集和回应机制、灾情损失的统计公布机制,统一、准确、及时地公布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

新闻媒体应当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联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协同处置等机制。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编制、批准、备案、公开、演练、评估、修订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四)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2、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3、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4、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共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共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七章70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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