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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条不平等条约内容(21条不平等条约谁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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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条不平等条约谁签的

21条不平等条约是哪年?21条不平等条约内容是什么

21条不平等条约是哪年

1914年正式当上大总统的袁世凯通过制定《中华民国约法》(俗称“新约法”),独揽了国家宣战、讲和及订立条约之全部外交大权。同年欧战爆发,欧洲各国几乎全体加入战争漩涡,中国政府也于同年8月6日宣告中立,日本则乘机攫夺德国在中国之势力,于8月15日向德国发出最后通牒,并以根据日英同盟为辞,通知中国政府:一、德国舰队在日本中国海洋方面者,速即解除武装;二、德国政府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以还付中国之目的,于1914年9月15日以前,无偿、无条件交付与日本;三、以上两项,德国于1914年8月23日正午尚无完全承认之答复,则日本执必要之行动。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袁世凯为何会接受二十一条不公平条约

关于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的原因,如今学者已有较为客观、公正的分析,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认为:

敌强我弱的力量对比

外交历来是国家实力的较量,在得知日本出兵山东后,袁世凯也并非不思抵抗,在总统府召集的紧急会议上,袁世凯从陆军总长段祺瑞那里了解到由于事实上的国力悬殊,中国既无长期抵抗能力,也无法阻止日军已开始的行动,于是只好采取了在中国境内划出“交战区”,让日本通过的办法。此法虽备受谴责,但客观而言,也许是当时中国“惟一切实可行的政策”。

对自身权位的维护

袁世凯有强烈的权力欲望,在日本提出“二十一条”前,袁世凯虽然已经成为集大权于一身的终身大总统,但当时的国内环境并不安定,革命党人的活动颇令袁世凯寝食难安。日本正是抓住了袁的这一心病,采用了威胁和利诱并举的手法,在提出“二十一条”时即向袁暗示:中国革命党人“与许多在野的日本人关系非常密切,他们有办法、有影响;??”同时又对袁放出诱饵,称只要接受日方的条件,日方将“保证袁世凯大总统及其政府的安全,严格取缔在日本及其保护下的革命党员、宗社党员、留学生及不法日本商民与浪人”。日人的这一手,对于因革命党人活动而面临严重政治危机的袁世凯来说,显然是发生作用的。而“二十一条”消息泄露后,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也正对袁发动舆论攻势,号召党人“力行革命,推翻袁氏恶劣政府。”这不能不令袁世凯惕然心惊。袁担心若拒绝日人条件,日本会利用支持革命党来达到推翻其政权的目的;相反,若接受日人的部分条件,以此换取日人对其铲除革命势力的支持,进而能助其登上帝位,这对袁就更有诱惑了。有史书记载,日置益公使曾向曹汝霖放话,称:“救国以万世一系为宗旨,中国如欲改国体为复辟,则敝国必赞成之。”

无有力之外援

西方势力在“二十一条”问题上对日本的一种“绥靖”态度,显然也是造成了袁世凯最终屈服于日本“最后通牒”的一个重要原因。日本趁欧战爆发之际,欲逞独霸中国之图,依照袁世凯的经验,欧美列强不会袖手旁观,所以他希望通过“以夷制夷”,即让列强出面迫使日本让步。然列强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中采取的则是牺牲中国、讨好日本,甚至从中渔利的立场。仅美国一家给予了中国道义上的有限支持。但也仅站在维护本国利益立场上给日本警告而已,并无阻止的有力措施。所以说,尽管袁世凯对在华列强存在权益争夺,这个估计大体来说是不错的,但能否为中国利用来牵制日本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袁世凯在与日交涉中把减少中方损失的希望寄托于外强的介入和干涉,显然是不明智的。

综上所述,袁世凯在与日“二十一条”交涉中,尽管因与日签约,而备受诟责,甚至被视同“卖国”,但这一评价显然是不客观的。要求当国者在重大对外交涉中都能取得保全国家权益的重大成果也是勉为其难的。民国初期,中国在对外关系上处于多个列强共同控制的局面之下,不仅国力虚弱,边疆危机等外交难题迭起,作为中国新统治者的袁世凯,既背负着晚清旧外交的沉重包袱,又承担着开创民国新外交的历史责任,作为政治强人,为应对内外危机,在体制上采集权体制,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在实际运用中也并非无效果可言。不过,由总统一人独揽外交大权,交涉之张弛进退全听由袁的策划,国之命运交凭一人之手,其弊端在“二十一条”交涉及其结局中,也显现得十分明显,何以哉?体制使然也。

不平等条约“二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条约内容

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营造商工业应用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和所有权。

日本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

中国政府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臣民。

中国政府如准许他国在南满洲及东部蒙古建造铁路或以该地区课税作抵押他国借款时,应先经日本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

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该条袁世凯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执政时通过)。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铁路之建筑权,许与日本国。

福建省内筹办铁路、开矿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时,先向日本协商。

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评论

有部分人将接受二十一条的责任归咎于袁世凯,指他意欲复辟帝制,为求得日本的支持,借助出卖国家主权换取日本的支持。但亦有人根据当年的档案及当时人的日记,指出袁世凯是在日本宣战的压力下,力争至最后一刻方才被迫接受二十一条的部份条款。至于日本以支持袁复辟作为报酬,亦缺乏证据支持,也有学者认为袁世凯复辟失败正是由于他在二十一条的力争,使得日本政府在其宣布帝制时“强力倒袁”所致。特别是当时袁世凯最大的政敌正是二次革命后以日本为基地进行反袁的孙中山。孙一路都大力鼓吹日本制裁袁世凯。袁世凯至死前,仍称自己的去世将为“日人除一大患”。

后续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在华利益,一次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 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中国近代史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都有哪些?

1.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国:割让香港岛;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2.天津条约——清咸丰八年(1858年)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是英、法两国为了进一步扩大侵略特权而对中国发动的侵略战争,爆发于1856年10月,1860年10月结束。1858年,英法舰队在美、俄两国支持下,袭击大沽口。大沽炮台失陷,英法联军进犯天津。清政府派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美、英、法各国代表分别签订《天津条约》。

3.瑷珲条约——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

《瑷珲条约》,又称《瑷珲城和约》,是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在瑷珲(今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签定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令中国失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60万平方千米的领土。把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黑龙江、乌苏里江只准中、俄两国船只航行;当时清政府拒绝批准该条约。1860年订立中俄《北京条约》时清政府始予认可。

4.北京条约——1860年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另外,1887年与葡萄牙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

5.辛丑条约——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在缔约国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协定。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2)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不平等条约,权利多倾向于强国,义务偏重于弱国,实质上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上遭广泛谴责。1949年前的中国被迫与外国缔结的诸多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外交交涉陆续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

条约主要影响

打破闭关锁国

不平等条约中包含了许多贸易条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设立,最惠国待遇等等,使得闭关锁国的政府被迫打开了国门。

对于19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市场一体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条约大多体现了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的理念——尽可能的开拓海外市场,并将利益最大化。这并不等同于市场经济理念:因为自由主义者的竞争往往不遵从法制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种手段如倾销贸易竞争。

虽然绝大部分经过工业革命而形成的工业化国家都会采用开放市场、向世界竞争的贸易手段。但对于一些不发达国家或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严重的国家,大国往往利用强加的不平等条约,破坏阻碍自由竞争的因素。对于亚、非洲的国家而言,这种在存在经济实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竞争将不可避免的摧毁本国的独立经济,使本国经济开始逐渐受制于其他国家。

半殖民地国家

对于被强加不平等条约的弱小国家而言,签订不平等条约对本国经济的发展是具有惊人影响的,强国的商品输出会对本国简单的手工业生产带来致命的打击:

在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手工业的生产力远不及资本主义国家机械生产的能力。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手段导致本国市场打破自然垄断,促使市场融入世界,使本国经济日趋殖民地化。

文化上输出被美国、欧洲所崇尚的价值观与道德观,造成对其他国家传统文化的冲击,西方宗教与科技的传入一方面促使有识之士对时局展开深入研究,但更多的是对广大民众的精神麻痹。这些现象使被迫签署不平等条约的国家逐步沦落为半殖民地国家,有的国家甚至在政治上完全丧失了主权领导,成为彻底的殖民地。

经济畸形发展

这是不平等条约带来的结果之一。本国尚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很难同英、美等强国在市场上相竞争,没有利润的本国工业自然很难发展。这导致国家开始经济殖民化。而殖民地对于他们的宗主国而言,就是廉价原料、劳动力和广阔市场的代言词。

这样,受制于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只能是输出初级产品,而工业领域则近乎空白。20世纪50年代后世界范围的殖民体系虽然不断解体。但对于这些新兴的独立国家而言,其经济发展仍然是初级产品出口,进口工业成品的发展态势。经济命脉仍就由那些有能力控制贸易品价格经济强国所掌控。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对于部分国家直至如今依然没有改变,也成为这些国家独立几十年来经济未见好转的主要原因之一。

领土损失

时代终结的开始

这段时期的终结是由一次大战之后开始。随着“亚洲的觉醒”时期到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原殖民地虽然未能够甩掉“三等国家”的矮帽子,但国际独立地位开始不断上升。欧洲各国此时又忙于应付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疮痍尚未痊愈,又添经济危机带来的巨大创伤。在中国,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开始实现关税自主与租界回收(详见下文的中国近代史不平等条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关于袁世凯签订的21条不平等条约详细是那一些拜托各位大神

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二十一条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不平等条约二十一条事什么

袁世凯与日本签定的出卖中国的利益,以换取日本支持他称帝的卖国条约

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及其内容是什么?

1842.8.中英《南京条约》∶

· 割香港岛给英国;

· 赔款2100万银元;

·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 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关税税率,中国须同英国商定。

影响:

· 它不但破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而且使它成为英国侵略中国的基地。

· 巨额赔款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不仅是对中国人民的无耻掠夺,而且开创了侵略者对中国勒索赔款的先例。

· 五口的开放,使我国东南沿海的门户被打开了,便利了外国资本主义世界的侵入。

· 协定关税的规定,使中国开始丧失了海关的主权,为外国侵略者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中国转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1943.中英签定《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条约.英国从中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3、1944.美国强迫中国签定《望厦条约》。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同时还扩大了侵略权益。如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等。

4、1944.冬,中法《黄埔条约》,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5、1858.分别与俄、美、英、法签定《天津条约》∶

·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 增开牛庄、淡水、南京、汉口等十处为通商口岸;

· 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 外国人可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

· 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6、1960年,与英法分别签定《北京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条约内容:

· 请政府承认《天津条约》继续有效;

· 增开天津为商埠;

· 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 准许华工出国;

· 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7、1885年《中法新约》规定: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在中越边界开辟商埠;中国日后在广西、云南修筑铁路应与法国商办;法国从基隆和澎湖撤军。这样,法国不仅达到了侵略越南的目的,还最先取得了在中国修筑铁路的特权。法国侵略势力从此伸入我国云南、广西,中国西南的门户被打开了。

8、1895.4.中日《马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 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 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二亿两;

· 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

· 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到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这是继《南京条约》以来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它给近代中国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一、台湾等大片领土的割让,进一步破坏了中国主权的完整。这是日本继俄国之后,对中国领土进行的一次严重的掠夺。它迫使台湾和祖国隔离,并且刺激了列强瓜分中国的野心。此后,帝国主义各国争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中国的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

二、巨额的赔款,加剧了中国人民的负担。清政府无力偿还,不得不大量举借外债,便利了列强通过贷款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

三、新的通商口岸的开放,使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深入到中国内地。

四、允许日本在华投资设厂,其他列强援引“利益均沾”的条款。争先恐后的在中国开设工厂,进一步掠夺中国的原料和廉价劳动力,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马关条约》反映了帝国主义资本输出、分割世界的侵略要求。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了。

9、1901年9月,清政府被迫与英、俄、德、法、美、日、意、奥以及比利时、荷兰、西班牙11国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主要内容有:

一、清政府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二、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

三、 拆除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四、 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质的组织,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职,永不叙用”;

五、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六、修订商约。清政府同意将各条约中通商行船的内容加以修订,以便利帝国主义扩大对中国的侵略。

《辛丑条约》的签订,给中国造成了严重危害:

一、巨额的赔款,是列强对中国空前的大规模勒索;为支付这笔赔款,清政府加紧搜刮人民,使中国人民生活更加贫困,社会经济更加凋敝。

二、在北京设立的“使馆界”,实际上是“国中之国”,是帝国主义策划侵略中国的大本营。外国侵略者控制京津地区,使清政府完全处于军队的控制之下,便于侵略者直接派兵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

三、按照条约规定,清朝官吏严厉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进一步成为帝国主义帮凶。

四、该设外务部的规定,便于清政府能够按照外国侵略者的意旨实行卖国的外交政策。

《辛丑条约》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给中国的一个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列强除了穷凶极恶地对中国敲诈勒索外,还重新确立了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继续充当它们在华的代理人。从此,清政府彻底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完全确立,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成了。

求中国近代史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

1、《南京条约》(1842年8月)——赔款、开五口通商口岸、割香港岛、协定关税。

2、《南京条约》附件——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3、《望厦条约》(1844年)——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

4、《黄埔条约》 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允许法国天主教徒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

5、《天津条约》 清咸丰八年(1858)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外国公使驻京、开10口通商口岸、外国军舰的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外国人可到内地活动、赔款。

6、《北京条约》 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开天津、割九龙司、准许华工出国、赔款。

7、《中法新约》1885年6月9日,中法双方在天津签订——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在中越边境开辟商埠,中国日后在广西、云南修筑铁路应与法国商办,法国从基隆和澎湖撤军。

8、《马关条约》 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割辽东半岛(三国干涉还辽)、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赔款白银二亿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内地免收内地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辛丑条约

百度百科-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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