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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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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的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双重负责制,既要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又要向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即每届任期5年。

县级以上的政府包括区么?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是包括区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双重负责制,既要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又要向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受统一领导。

拓展资料:

地方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特定地方内,具有规范性之自我治理能力(即所谓地方自治)的政权团体,与组织政府相对。广义的定义系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之总称,狭义的定义则专指地方之行政机关。

作为地方分权的体现,地方政府为分散于一国之内,个别存在的法人或行政主体,在国家法律的规范下,与组织政府共同执行政治权力;于此涵义下,组织政府派驻各地方的政府机关,就算有特定管辖范围,亦不能称之为地方政府。在联邦制国家,由于联邦是由若干分子国(如美国的各州、德国的各邦)所组成,这些分子国具有准国家性质,其政府组织一般不称为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相对于组织政府来说,是统一国家之组织政府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之概念表明组织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有组织政府,才有地方政府;反之亦然。地方自治政府享有组织政府不能干预之地方特权,如财政权、治安权、教育权等。尤其是财政权,是保证地方自治政府得以正常运转之物质基础。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权大小决定其自治范围和程度,组织政府控制地方政府财政便是组织控制地方最有力手段。而事实上,任何一个组织政府都必须控制地方政府,即使是高度地方自治亦然。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完全、绝对之地方自治政府。组织控制地方随着地方分权程度而变化,形成组织与地方不同关系结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哪些工作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地方各级国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 (2)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4)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6)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决定、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7)保护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8)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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