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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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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怎么样?

简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是负责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协调工作和专利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专利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本市知识产权产业发展。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专利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寄的话,只能选择挂号信或者EMS,不然国家专利局是不签收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电话号码?

您好,根据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政编码:100088

总机:010-62083114

客户服务中心:010-62085588/5599、010-62356655

专利申请受理咨询:010-62085500

专利申请收费咨询:010-62085566/8166

PCT申请国际阶段咨询:010-62088476

PCT申请国家阶段咨询:010-62088300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咨询:010-62088216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咨询:010-62084282

电子申请咨询:010-62356655

电子申请注册:010-62084276

专利复审受理咨询:010-62801799

专利文献咨询:010-62083246/3238

代办处服务监督:010-62088375

法律手续审查五处:010-62088070

国际申请一处:010-62088476

国际申请二处:010-62088300

法律手续审查一处:010-62088119

知识产权政府门户网站技术支持:010-82000860转8217/8310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五条 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七条 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第八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第九条 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十一条 举办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展会,由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由非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的承办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将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第十二条 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第十五条 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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