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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立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使民政部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我部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政部立法程序是指我部起草或制定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程序。

立法程序包括:立法计划的编制,法规的起草,法规的审定,法规的发布和备案。第三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第四条 立法计划的编制:

(一)专项业务的立法建议,由业务主管司提出;涉及多项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政策法规司与有关业务主管司协商后提出。

立法建设应包括:法规名称,效力等级,适用范围,立法条件,起草单位,进度安排,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政策法规司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任务和立法建议,综合研究,编制民政部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应包括:法规名称,起草单位,批准或发布机关,上报时间,有关情况的说明。第五条 法规的起草:

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由规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涉及多项业务的立法项目,可以组成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具体协调。第六条 法规的审定:

(一)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法规草案由起草单位送交政策法规司审查。政策法规司审查法规草案,应当提出审查报告或签署审查意见。

起草单位报送法规草案送审时,应当附送法规草案的说明以及调研、论证材料。经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或者作出与有关法规不相一致的规定,均应在法规草案的说明中专门提出并说明理由。

(二)法规草案经审查,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核后,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三)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由起草单位送办公厅按公文办理程序上报国务院。第七条 法规的发布与备案:

(一)经国务院批准授权民政部发布的行政法规和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由部长签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发布。

(二)民政部起草的公开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国社会报》全文刊登,需要发布消息的,由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向新闻界发布。民政部规章,由办公厅印发少量文本,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存档备查。

不宜公开发布的规章,由办公厅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规章起草单位应当于规章发布之日起的二十日内,将规章文本一式三十份、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式十五份,送交政策法规司。

政策法规司应当于规章发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代部起草备案报告并将备案件报送国务院备案。第八条 修改民政法规的程序,参照本规定起草民政法规的程序办理。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局24小时客服热线电话

各地民政局的电话号码是不一样的。

可以听过以下手段获得号码:

1、拨打当地的114查号台查询。

2、通过网络搜索获得。

3、去当地民政局咨询。

民政局咨询电话

“12349”服务热线呼叫中心,全国民政公益热线。12349是服务热线电话,在不同的省份,有其不同的功能。市民通过“12349”热线提出自己的要求即可获得各种社区服务,如家政服务、水电维修、信息中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共20多大类100多个项目。

民政局

总机:01058123114(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1058160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范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活动,保护公民参与福利彩票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是指: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第三条 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有关活动,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第四条 福利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不能流通使用。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全国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福利彩票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民政部授权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具体承担福利彩票的统一发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制并实施发行和销售额度计划、制订技术规则、管理制度等工作。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人民政府民政厅、局是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福利彩票销售额度申报和销售管理工作。省、地、县民政厅、局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为本地区福利彩票的唯一销售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福利彩票的统一销售管理工作。

省级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彩票中心)。第三章 发行管理第七条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为全国福利彩票的唯一发行机构,负责全国福利彩票发行计划的编制、申报和实施等工作。第八条 福利彩票类型分为:即开型、传统型,即开与传统结合型以及根据发展需要经国家彩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类型彩票。第九条 采用计算机销售福利彩票的,其销售管理软件须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统一控制和管理,并使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版本。第四章 额度管理第十条 拟销售福利彩票的地区,由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提出销售额度申请,报民政部审核批准。

有关福利彩票额度的审核批准文件,须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备案。

申请福利彩票销售额度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本地区销售额度申请;

(二)销售方案。第十一条 核准的福利彩票销售额度,限于本地区使用,不得转让,严禁超额度销售。

各地区取得的福利彩票销售额度,未按销售方案完成销售任务的,民政部将予以核减。第五章 印制管理第十二条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为福利彩票的唯一印制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福利彩票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彩票印刷厂统一印制。第十三条 福利彩票的印制版式、票面图案、规格、制作形式、包装参数等技术工艺指标,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统一确定。第十四条 因生产工艺误差,出现兑奖区域覆盖层撕(刮)不开或兑奖符号空白、残缺、裸露、错误等问题的福利彩票,均为报废彩票,销售机构须当场收回,并退还其购票款或予以更换同一品种、同等金额的彩票。

报废的福利彩票由省级彩票中心汇总登记后,统一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核销。

彩票销售单位如发现销售的彩票有重大印制错误,应向群众讲明情况,并立即停止销售,错票不得作为兑奖依据,由省级彩票中心进行善后处理,并将情况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第六章 销售管理第十五条 福利彩票必须直接上市销售,坚持自愿购买的原则,严禁摊派或变相摊派。第十六条 福利彩票必须按照票面标定的面值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其面值销售。第十七条 福利彩票必须按照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制定的规则及福利彩票销售合同确定的技术参数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则和技术参数销售。第十八条 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有销售场地和设施以及可行的销售方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省级彩票中心的直接监督和管理下,可以在该地区范围内承担福利彩票的代销业务,但不得采取承包买断的形式。

福利彩票的销售实行销售许可证制,有关规定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从事福利彩票发行、销售以及参与彩票规则设计和生产的人员,必须保守相关秘密,且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福利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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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户网站 https://www.mca.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正部级。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总机号码是 (010)58123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5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11月,民政部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现任部长是黄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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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在历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民政部都是保留单位,其基本职能一直没有改变,“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宗旨没有改变,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没有改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改善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促进国防建设、移风易俗、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功能没有改变。

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民政部门通过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困难,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民政局?

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拥政爱民、区划地名、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文名

民政

拼音

mín zhèng

词性

名词

性质

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

内容

婚姻登记,救灾救济等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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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解释

基本含义

基本信息

【解释】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在我国,民政包括民间组织管理、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行政区划、地名和边界管理、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

【基本解释】[civil administration]政府处理的有关人民的行政事务,如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社会事务。

引证解释

1、犹政事。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渠水》:“汉和帝时,右扶风鲁恭……徵博士侍中,车驾每出,恭常陪乘,上顾问民政,无所隐讳。” 宋 梅尧臣 《送杨浩秘丞入蜀》诗:“有母不得养,法当之远官。虽曰在民政,孝心宁得安。”《宋史·真宗纪三》:“戊辰,禁内臣出使预民政。”

2、民主政体。

梁启超 《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亚里斯多德之政治学说》:“然彼非真行民政耳,苟真行民政则进矣。” 柳亚子 《题》诗:“但使江东王气在,共和民政自千秋。”

3、今指包括选举、行政区划、地政、户政、国籍、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优抚、救济等项的国内行政事务。[1]

基本含义

民政部门和民政工作:民政部门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常设国家行政机构。民政工作具有中国特色,它是泛指中国历代国家或政府以人民群众为对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有关的一些社会性、政治性的国内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其工作内容,无论从历史还是以当代来说,都是极为广泛的,仅只当代民政来说,它涉及国家政权建设、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

中国民政的由来:中国民政的由来和发展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民政工作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最原始、最古老的国家行政管理工作。许多民政业务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在西周时期就有领土疆域划分、基层行政组织设置、调解民事纠纷、救灾救济等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古称"民事"。但"民政"一词的出现和民政概念的形成则是在唐宋时期。唐代有"安民立政"之说,北宋有"修治民政"之论,"民政"一词逐步在官方和民间广泛使用。很明显,这种意义上的民政是广泛意义上的民政,是泛指各种有关民众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时人之所以把这些工作总括起来称之为"民政",大约是受了"民本"思想的影响。自古以来,历代有识之士都认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广大民众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主张当政者应考虑民众的愿望,办理民众事务,予民以利,惠民利民而安民,也就是所谓"为民行政"。这就是中国民政的由来和最初的涵义。

民政概念由泛指各种民众事务的行政管理到特定的部分行政管理工作,大约始于南宋。南宋徐天麟编纂《两汉会要》把国家管理活动分为15大类,民政作为其中的一大类,与其他门类相并列,初步确立了民政概念的特定涵义,并为后人所认同。民政门类包括:户口、民伍、风俗、乡役、泛役、复除、荒政、置三老、乡亭长、尊高老、恤鳏寡孤独、治豪猾、劝农桑、赐民爵、崇孝行、戒奢侈、禁厚葬等数十项事务。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政的内容也常有变化。但变中有恒,-些基本的事务始终未曾间断,历代相承,延续至今。不过,尽管南宋时期开始出现了特定涵义的民政,但民政概念所包含的事项仍然十分广泛,直到本世纪初国家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民政机构,也就无法形成独立的民政工作体系。 中国民政机构及演变: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颁布改革中央官制的诏谕称:设官职,莫不因时制宜。巡警为民政一端,着改为民政部,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设立民政部专管民政事务。民政部为集全国公安、内务、民政于一身的最高首脑机关。清末民政部主管的事务主要有:地方行政、地方自治、行政区划、警务治安、户口管理、风尚习俗、灾荒政务、移民事务、土地管理、官办土木工程、医药卫生、宗教寺庙、丧葬事务及编审图志、管理文物等。民政部的设立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产物,标志着独立的民政管理体系开始形成。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开始实行新的行政体制,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更加专业化。北洋军阀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政府均设内务部主管全国内务行政,基本业务同于清末民政部,新增了地方选举和地方官吏任免等少量业务。与内政部对应的地方机构,省为民政厅,市为民政局(处),县设民政科,负责地方民政事务。在这个时期的政府职能机构中,一般把民(政)、财(政)、建(设)、教(育)作为必设机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主管民政事务的机构为内务部,地方一般是省设民政厅,市、县设民政局。建国初期到1955年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主要是:地方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士地管理、户籍国籍管理、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管理、社团登记管理、移民安置、游民改造、妓女改造、禁烟禁毒、老区建设等。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以后,内务部主管的业务有较大的调整,主要负责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行政区划及政府机关人事管理。1968年内务部在"文革"中撤销,其业务分由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等几个部门管理。

1978年国家恢复统管民政工作的机构,五届全国人大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要业务是: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基层选举、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及国家政府机构人事管理等。1983年、1988年、1993年机构改革对民政部主管的业务都有所调整,有的业务分离出去,有的业务新增进来。根据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民政部主管的业务主要是: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农村养老保险、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收容遣送及涉外儿童收养管理等工作。

中国民政部网站怎么进入查询

1、首先搜索民政部网站。

2、其次点击进入,登录查询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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