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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编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出库单怎么填

出库单就是把出库明细数量名称写清楚就可以了,可以用表格来把这些数量明细罗列出来。

把本期前明确是分期收款时,发出商品未收到的部分从库存商品转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现在本期收到款的部分,开票确定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其会计处理问题主要是以下两种:一、合同、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帐务处理才能通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否则不通过此科目,直接记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

二、对有些购货单位不存在,货款事实上收不回来,应作为坏帐处理,转入管理费用。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的借贷方分别表示什么?

你好!

借:长期应收款(本+息)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未确认融资收益(息)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是怎么回事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发出商品时,借记什么账户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中发出商品时,记入借方;收回货款、结转分期收款商品销售成本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到结算期的分期收款商品的成本。

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

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扩展资料: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费、运杂费,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

三、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账或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数量、成本、售价、代垫运杂费、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情况。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尚未收到货款部分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书面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则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应该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拓展资料: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1、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2、税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增值税的销售额。

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对分期收款销售每期确认收入的时点和税法一致,但是,确认收入的金额可能会低于税法规定的增值税销售额,尤其是在收款期限较长的情况下,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的销售收入会远远低于约定的收款金额。

销售需要安装或检验的商品

1、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销售需要安装或检验的商品,如果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实物交付时不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企业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的相关规定。按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销售额。

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税法不考虑销售的商品是否需要安装或检验。由于会计和税法对收入确认标准不同,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的借贷方分别表示什么?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指按协议分期收款的已发出未结算的商品,即:商品已经发出,而销售并未实现,所以此商品仍属于本公司,要说它们的关系可以这么认为,原材料发出去了,而成本转入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发出商品时,记入借方;收回货款、结转分期收款商品销售成本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到结算期的分期收款商品的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一般按购货单位名称分户设置明细分类账。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编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编码)


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属于存货吗?

属于企业的存货。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指按协议分期收款的已发出未结算的商品,即:商品已经发出,而销售并未实现,所以此商品仍属于本公司,要说它们的关系可以这么认为,原材料发出去了,而成本转入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发出商品时,记入借方;收回货款、结转分期收款商品销售成本时,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到结算期的分期收款商品的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一般按购货单位名称分户设置明细分类账。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应答时间:2021-06-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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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分期收款销货会计处理

特点及原因

特点

与普通赊销相比,分期收款销货具有如下特点:

(1)商品所有权的转让一般以应收账款全部收清为条件,在此之前不转让商品所有权。

(2)在销售成立时,购货者需先付一定数额的的定金,之后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清货款。

(3)购销双方通常需要订立合同,而且常见的合同为担保合同。

采用原因

销货方式采用分期收款销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销货方可以通过这一销货方式,将潜在的消费者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者,从而为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另外,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高于现销或普通赊销商品的价格也是一个原因,尽管分期收款销货由于收款期限较长等原因发生的损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赊销为大。

会计处理

由于分期收款销货的应收账款,其收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分期收款销货在这方面的会计处理与普通赊销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分期收款销货应如何确认各期的营业收入,并相应确定分期销货的毛利。

从理论上计,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确认应充分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这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某企业1996年7月1日彩分期的收款方式销售日用商品一种,售价10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7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

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一、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分期收款销货

二、每年7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三、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20000

4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①

贷:财务费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

贷:财务费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

贷:财务费用 1772

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

单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

B=6.1%A 本金收现

C=D-B 总收现

D

销售日 80 000 0 0 0

2007年末 80 000 4880 25 120 30 000

2008年末 54 880 3348 26 652 30 000

2009年末 28 228 1772 28 228 30 000

总 额 10 000 80 000 90 000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

单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含税)

B=5.25%A 利息收益(不含税)

C=(B/1.17)×17% 本金收现

D=E-B 总收现(含税)

E

销售日 93 600 0 0 0

2007年末 63981 4914 4200 29 619 34 533

2008年末 32 807 3359 2871 31 174 34 533

2009年末 0 1727 1476 32 807 34 534

总 额 — 10 000 8547 93600 103 600

(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1476

(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17%=714(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914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14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17%=488(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3359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8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17%=251(元)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27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1

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更为合理。从会计处理上看,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

从会计实务上看,税务部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系统会根据输入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一次确认增值税处理,则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应为80000元,税款却为15053元,显然这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法开出的。而采用分期确认增值税额方式,第一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为80000元,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为4200元,税款714元(4200× 17%);第三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为1476元,税款251元 (1476×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销售总额88547元,税款总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销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货款,又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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