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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哪四种(约谈四种形态哪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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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扩展资料

2016年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种形态

人民网——【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什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是什么?

“四种形态”内容为: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资料:

“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四种形态指的是什么?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

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5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什么?

根据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分别是: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的尺子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深刻切中了党员违纪现象的共性规律,具体地描绘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精准地提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这就好比看病一样,治病宜早,防患宜小,对症下药、分类施治。

“四种形态”的分类施治方式

第一种形态,病在腠理,医之以“汤熨”,就是用药物热敷。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底线”,最大限度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和廉洁,这项工作要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

第二种形态,病在肌肤,医之以“针石”,就是排脓放血。对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绝不包庇姑息,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

第三种形态,病在肠胃,医之以“火齐”,就是服用清火、治肠胃病的汤药。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发挥挽救功能,防止滑为“阶下囚”。

第四种形态,病在骨髓,医之以“猛药”,就是加大药性和用量。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用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发挥震慑功能,防止查不胜查。

监督执纪的4种形态是指

监督执纪的4种形态如下:

1、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2、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3、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4、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运用:

1、第一种形态是监督的基础工作

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它适用于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以及存在一般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纠偏、责令纠错的党员干部。第一种形态一般包括谈话函询了结。

“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两种情形,以及经审查调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违法行为、责成退缴违纪违法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

2、第二种形态是守住从犯小错误向犯大错误发展的“第二道防线”

第二种形态是指对问题较轻的,给予党纪或政务轻处分或进行组织调整。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4项政务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撒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

3、第三种形态是防止从违纪违法滑向犯罪深渊的“第三道防线”

第三种形态是指对问题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务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撤职、开除等2项政务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

严肃处理第三种形态中的“少数”,对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通过这样的处理,实际上是防止严重的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守住防止党员干部从违纪违法滑向犯罪深渊的“第三道防线”。

4、第四种形态是惩治腐败的严厉手段

第四种形态是指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不收敛不收手,执迷不悟、拒绝挽救、负隅顽抗的,坚决严肃惩处。正因为前面有三道“防线”进行防范,演变为第四种形态的就只能是“极少数”了。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内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内容如下: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的针对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中国共产党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的规则。规则于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共九章五十七条, 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并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此次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此次规则执行。

扩展资料

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四种形态”贯穿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指标体系》的设计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本着科学性、可行性、系统性、循序渐进的原则,

结合工作实际,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将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情形设置为第一种形态指标。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免职等21种纪律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二种形态指标。

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12种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三种形态指标。将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2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情形设置为第四种形态指标。此外,为了从不同侧面反映实践“四种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

在上述49项基础性指标之外,还设置7项辅助性指标,包括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指标体系》规定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不纳入统计范围,并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

据了解,《指标体系》自2017年起试行,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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