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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危险源(什么是重大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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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的重大危险源指的是什么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分为生产单元与储存单元,生产单元按照切断阀来判断、储存单元是根据防火堤来判断分类。

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使用、储存或经营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分为生产单元与储存单元,生产单元按照切断阀来判断,储存单元是根据防火堤来判断分类。

由来

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害(major hazards)”、“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等概念。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并在1976年向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提交了第一份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报告。英国政府于1982年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1984年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

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

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

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中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

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

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从这一规

定看,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三个层次的含义:1、重大危险源是一类场所

或者设施(合称单元);2、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

险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3、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

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或者设施。

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

量。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

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

物质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两种重

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具体办法,200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8218-2)“重大危险源辨识”作了具

体规定。

危险源分级一般按危险源在触发因素作用下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与

发生事故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危险源分级实质上是对危险源的评价。

按事故出现可能性大小可分为非常容易发生、容易发生、较容易发生、不

容易发生、难以发生、极难发生。根据危害程度可分为可忽略、临界的、

危险的、破坏性等级别。也可按单项指标来划分等级,如高处作业根据高

差指标将坠落事故危险源划分为4级(一级2m至5m,二级5m至15m,三级

15m至30m,特级30m以上);按压力指标将压力容器划分为低压容器、中

压容器、高压容器、超高压容器4级。从控制管理角度,通常根据危险源

的潜在危险性大小、控制难易程度、事故可能造成损失情况进行综合分

级。

根据危险源的性质、场所、设备、设施等的不同,重大危险源可分为以

下七类:

1、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

2、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如火药、弹药库,毒性物质库,易

燃、易爆物品库;

3、 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4、 企业危险建(构)筑物;

5、 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

6、 锅炉,包括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7、 压力容器。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对本

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是指什么?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使用、储存或经营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分为生产单元与储存单元,生产单元按照切断阀来判断,储存单元是根据防火堤来判断分类。

控制重大危险源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控制重大危险源的目的,不仅仅是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而且是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将事故限制到最低程度,或者说能够控制到人们可接受的程度。

重大危险源总是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的危害物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生产、加工、储存超过了临界数量的这些物质。由于工业生产的复杂性,特别是化工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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