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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22)

事业单位不具备财务独立的原因?

不是独立的法人。

不是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财务是不能独立的,比如事业单位人数较少,或者职能职责也不独立,所以不能独立。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实行的是预算会计制度,在单位中设有计财处或财务处,其中要负责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财务报表或本年度的结算财务报表,上报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获批准后执行,所以行政单位是不具备财务独立的原因,因为他们不是经营性的单位。

通过事业单位监管工作,可以发现事业单位财务不独立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单位人数较少。有些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只有几个人或者十几个人,相关财务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单位职责不独立。有些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是为了服务机关的,承担的是信息保障等职能,没有独立开展财务工作的必要。

三是单位公益属性。很多部门所属单位是提供公益服务的,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也没必要财务独立。

可能是单位人少,不符合财务独立条件。另外就是单位法人不确定,或者确定了但不愿意担任法人,个人编制不落入单位,导致无法办理后续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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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业局,属于行政单位还是属于事业单位?如果林业局事业单位招考财务岗位,是考行政单位会计还是事业?

林业局本身属于行政单位。

林业局下属有事业单位,如果招考财务岗位,考试内容以会计学原理和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是一样的,适用一个准则,不必再区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中级会计师有什么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件在政府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有用吗?

我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都干过。职称这个东西在行 政事业单位中的作用,是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的,大都是和各单位自己的人事制度有关。

在行政单位职称基本没有用处。公务员的待遇严格根据行政级别制定,和职称无关。只是个别单位的个别岗位在竞聘的时候或许会对职称提出要求。比如我目前的上级行政单位的内审部门去年内部竞争上岗一名副处长职位,就要求具备会计中级职称。但是大都数时候来讲职称在行政单位毫无用处。

事业单位是否将待遇和职称挂钩,要看个单位自己的人事制度,以及该事业单位的性质。一般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职称基本无用。比如我所在的事业单位是差额拨款,我们的岗位、待遇和职称有关。我目前是会计中级,聘任为会计师,享正科级待遇。但是我母亲的单位是全额拨款,单位的待遇及岗位任命与职称无关

新会计制度下行政单位工资怎样记账?

某月要发工资,其中基本工资346071,津贴10956,绩效126990,改革性补贴24334.35,社会保险单位负担47886.93,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62918,其他个人收入2670,共621806.28元。本月工资中需要个人负担社会保险12244.86,个人需负担住房公积金31451,个人所得税28.31元。 财务会计 预算会计 1据工资表计提 此步预算会计不做 借:业务活动费-工资福利费用 621806.28 贷: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346071 -津贴10956 -绩效126990 -改革性补贴24334.35 -社会保险费 47866.93 -住房公积金 62918 -其他个人收入2670 2、付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47886.93 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人员经费60111.97 -基本工资 12244.86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人员经 60111.97 贷:财政拨款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拨款60111.97 3、财政直接支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302375.14 借:事业支出-人员经费467325.49 -津贴10956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人员经费46235.49 -绩效126990 -改革性补贴24334.35 -其他个人收入2670 贷:财政拨款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拨款467325.49 4、付单位和个人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62918 借:事业支出-人员经费94369 -基本工资31451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人员经费94369 贷:财政拨款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拨款94369 5、代扣并缴个税 借:银行存款 28.31 贷:其他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28.31 借:其他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28.31 贷:银行存款 28.31 我也是刚学新业务,看财会(2017)25文学着做的,不知对不。

左边是财务会计,右边是预算会计

为什么行政单位会计用的是收付实现制?为什么?

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我国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 因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涉及利润,因此不需要区分权责发生期间 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会计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以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

事业单位的工资单是由主管会计做还是出纳会计做?

出纳根据人事的出勤统计做工资表,会计审核。

出纳工作。顾名思义,出即支出,纳即收入。出纳工作是管理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进出出的一项工作。具体地讲,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票据、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就都属于出纳工作。它既包括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机构的各项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收付业务处理,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整理和保管,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核算等各项工作,也包括各单位业务部门的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狭义的出纳工作则仅指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岗位或人员的各项工作。

没有隶属关系的两个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可以拨款么?

拨付资金是可以的,但至少应有实质的业务往来,且A的账应附相应的附件,如立项申请、批复等。

这种情况很常见。比如楼上说的,财 政 局向当地的机关事业单位拨付财 政资金,他们之间是没有隶属关系的。再比如国 台 办也经常向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拨付一些开展对台工作的资 金进行支持。但走经营支出不妥。你可以看一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经营支出的定义,这是不符合此定义的。建议使用行政或事业支出中的项目支出科目

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

我国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它是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 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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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施行,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凭证规则、会计账簿规则、财务报告规则、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单 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等。

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它是财政部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的一套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运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差错防弊,从而保证其他会计法规的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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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发布并开始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四、地方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会计法规 ·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实施的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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