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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其

法治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个静态结构,法治体系是一个动态结构。法律体系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反映的是国家的立法水平和现状,法治体系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水平,不仅包括立法,还包括执法、监督、司法救济等法治建设全过程,是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标准。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范围远远大于法律体系。把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治体系之中,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伟大创举,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贡献。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纳入法治中国建设之中,是对“如何处理法治建设与党的领导关系”重大课题的科学回答,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探索的结果,为党依法执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是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又一次重大转变,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又一次飞跃。就像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一样,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又一个里程碑。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党深刻总结文革教训,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开始了从依政策执政到依法执政的转变,20年后又提出了“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向世人表明了要彻底摆脱人治实行法治的决心,在中华民族走向全面复兴的背景下,又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实可以称得上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又一伟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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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目前,法律实施还存在诸多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些地方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的问题还很严重,人民群众对这些问题意见还很大。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为此,必须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法治具有最坚实的支撑力量。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无论是党的执政权,还是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都具有权力的天然属性,那就是,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确保宪法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责任机制,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一是,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二是,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和物质条件。三是,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四是,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信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同时,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执政兴国。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目前,党内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和与国家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亟须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手抓科学制定,一手抓坚决执行,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三)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工作布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一个共同推进”和“一个一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

1.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我们党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二是党领导立法,三是党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四是党确保宪法法律实施。依法行政是法治状态下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三者具有内涵的统一性、目标的一致性、成效的相关性,必须彼此协调、共同推进、形成合力。依法治国必须着眼全局、全面部署,努力确保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之齐头并进。

2.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国家要求国家权力由宪法和法律赋予,依照法律的程序规定行使,并对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治国家必然是民主的国家、依法而治的国家。法治政府是依法设立,职权由法律赋予且依法行使,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能否建成法治政府,决定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法治社会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纠纷,社会治理依法进行。

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其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其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相互联系、内在统一,是法治建设的三大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一体建设。

(四)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方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包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句话,这两句话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离开了哪一句都不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我们描绘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为我们绘制出路线图,指明了具体路径。只有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基础和前提条件。

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决定》给出了精辟的答案,那就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方针,是对原来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发展和提升,明确了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环节和主要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来讲,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

三、始终坚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并阐述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个原则的提出,回答了社会普遍关心的涉及依法治国的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遵循。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问题。《决定》深刻阐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和基本原则。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与时俱进地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问题。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目标。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更好地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问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公民都不得受到歧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支撑问题。道德和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和共同的价值取向。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涵,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底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做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问题。法治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法治需求,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推动法治实践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不懈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而努力奋斗! 编 辑: 包瓴瓴 编 校: 责任编辑: 余晨 相关文章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深刻理解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把握其根本要求,明确其着力点和创新处,才能更好地开展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为顺利有序推进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项事业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深刻认识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意味着党和国家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战略目标,意味着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全面法治化。在理念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通过国家顶层设计,全面厉行法治,从治理理论、治理目标、治理模式、治理制度等全方位推进。在内容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推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领域覆盖的制度安排。在方式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党依法执政、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对国家和社会实施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的治国理政方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首先,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是在法治的框架下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只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全领域全方位以法治的手段推进一体化建设,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其次,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公平正义构成了衡量和评价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价值尺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人类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历史进程充分表明,法治发展对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再次,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无法外特权”的重要保障。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约束,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存在法外特权,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推进人类社会法治文明进程提供中国方案。法治与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人类文明进程中现代化与法治化密不可分。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更加迫切。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把握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规律,体现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担当和使命,为世界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提供中国方案。

牢牢把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针与策略,具有统领性,覆盖所有领域和人群,包括执政党。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执政党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是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政党的要求,是实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和依托。国家治理的大量重要事务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不断推进的。各级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行政事务,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全面依法治国需要通过党的依法执政和政府的依法行政来推进和实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程度越高,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程度也越高。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是总目标,法治政府是重点,法治社会是基础,三者相辅相成、整体推进,实现一体化建设,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提供有力支撑。在建设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下,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关键。进入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更加优化顶层设计,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进一步强化和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价值引领至关重要。法律和道德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要以宪法确立的法治价值为依据,保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引领全民守法。完善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同时,在执法和司法中要体现道德价值观的要求,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道德和公平正义观,厚植法治精神,促进严格执法、提升执法质量,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以良法善治彰显法治价值。

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着力点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尊重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立法技术的最新水平,保证立法符合法律的内在规律性。民主立法要求立法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意志,最大程度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立法的权利,增强立法程序的公开性、公正性。依法立法,是新的历史时期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是立法原则上的一大变化。依法立法要求立法遵守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程序和授权界限,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立法职责。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根本前提,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着力点。

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其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其


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治政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和关键环节,严格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等社会普遍关注的主要问题上不断深化改革,在依法行政上不断深入。各级政府要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建设进一步抓牢抓实,以新技术进一步推动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开放透明、服务优质高效。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探索执法新机制新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关键,要解决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制约性、瓶颈性问题: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改革的系统性、联动性,通过司法职务序列管理、人财物统管、职业保障等方面健全配套,形成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维护司法人员的职业尊严和履职安全保障,优化法治整体环境;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深化司法绩效评价,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强调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化;积极运用现代科技,加快科技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和促进司法体制改革与科学技术的深度融合,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成为法治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不断完善机制、创新形式,着力建设法治文化,使法治信仰、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习惯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夯实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努力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亮点和新举措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是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系统工程,任务繁重,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成立,将提高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促进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治体系的协同发展;有利于加强依法治国战略举措的顶层设计,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利于深化改革,破除阻碍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不断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合宪性审查是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行政的重要举措,是一种在宪法层面对法制体系进行优化的顶层制度设计。合宪性审查是一项专门性工作,必须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进行,保证合宪性审查活动自身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广义的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涵盖了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的行为、一些社会团体的行为等。推进合宪性审查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强化合宪性审查在程式化、制度化方面的刚性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制度安排,将给社会带来深远影响。

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其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其


推行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加强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这是一个全新的体制,是实现全面反腐制度化的具体举措。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需要对监察的范围、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等各方面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体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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