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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局网站(南京市规划局网站公示查询入口)

南京市规划局 如何做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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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为何不变更

没有变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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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南京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019年1月14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事业迈上新台阶。

南京市规划局的介绍

南京市规划局是正厅事业单位。该局承担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的责任。规划局的主要只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市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战略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近期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什么时候公布的?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属于地方性行政规范,南京市早在2018年就已经颁布并实施。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城规字〔2018〕4号)

各区(园区)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各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和简化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局和市规划局联合拟定了《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南京市规划局

2018年9月6日

南京石臼湖的面积为何会不断缩小?

因为长时间的人类活动干扰,侵占了石臼湖的面积,导致湖的面积不断萎缩,环境逐渐变差。

江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待遇

江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很好。

根据考试成绩、背景调查及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聘用人员为企业身份,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下属国有企业南京市江宁区左宜测绘有限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南京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自然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 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五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南京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第八条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转报国务院审批。

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报告;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第九条 主城以外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卫星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主城应编制分区规划。主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卫星城镇视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卫星城镇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市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县域内的详细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建规划)。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取得规划设计的外部条件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规划。修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县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规划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旧区改建应有步骤地向新区疏散工业企业和人口。第十八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建筑和建筑群,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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