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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个税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5月个税申报截止时间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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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个税申报截止时间是当月几号?申报时间过了该怎么办?

2022年的纳税申报完成期限是12月31日。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要修改税收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修正2022年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比例。

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有另一方申报的2021年去世的老人,2022年不能申请老人抚养专项扣除的房租和住房贷款需要互换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依照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确定的其他扣除。

包括个人支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 健康 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综合收入,按应纳税年度所得额计算费用6万元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工资收入,以每月所得扣除费用后的5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各纳税年度所得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一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费用为800元; 千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将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意外开支所得,以一次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去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费所得的收入额扣除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捐赠教育、扶贫、特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022年个税申报截止日期是什么

法律分析: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税务申报时间2022年

法律分析:2022年全年纳税申报时间安排确定

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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