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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给三门峡市地方领导留言板?

当地政府官网上都有留言信箱。不过这也只是一个信箱而已。通常就算你留言了也不会被看到。这不过是给老百姓的一个心理安慰而已。

如果想要真的联系上地方领导,最好直接到市政府或当地政府去找人,或者打电话。其他的方法都很难联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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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90平米以下契税按1% 2.90-144平米按1.5% 3.144以上按3%。4二套房全部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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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市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第四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制定重要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第五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

(二)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三)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六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解决规章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审查、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规章的立项、解释、修改、废止建议的提出和起草、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规章制定工作。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第八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二章 立项第九条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向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第十条 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请立项。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第十一条 单位报请立项前,应当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立项调研,分析研究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总结规律;

(二)征求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系统内部特别是基层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立法涉及的重要、疑难问题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进行论证;

(四)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五)按照规章起草工作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关材料的拟定工作。第十二条 报请立项应当向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国内外有借鉴价值的立法资料;

(三)重要、疑难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

申报正式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调研论证报告,调研论证报告包括立项调研、征求意见、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有关部门的协商情况等材料。

社会公众提出年度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的,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名称;

(二)立法依据;

(三)立法的必要性;

(四)重点解决的问题;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可行性;

(六)起草工作情况或者工作计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门峡市长热线

三门峡市政府:0398-2822092

 市长热线电话是24小时的,为确保夜间市民“急难愁”来电事项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对已经实行24小时工作制的承办单位对接,市民服务热线主动做好热线应急事项处置流程对接。

对暂未实行24小时工作制的承办单位,也通过落实一名负责人、一门电话、一套工作流程,保证办事渠道畅通规范,市民来电“有呼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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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受理范围因各地区规定而略有不同,基本包括:

1、对政府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2、对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5、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要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 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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