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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文(财政部87号文件 全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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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87号文

1、87号文早已不是空穴来风

5月份财预[2017]50号文出来时,加大了对平台公司的监管力度,明确一些红线和禁令,比如公益性资产禁止装入平台。当时已经有内部人士得到消息,得知即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所以平台公司对各行贷款催促较紧。

2、重申政府购买服务的侧重点

87号文重点是重申政府购买服务侧重轻资产(劳动密集、技术密集),而不是建设工程(资产密集)。

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可以从财综[2014]96号文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里看出来:

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以政府购买名义大兴基础建设,应该在目前来说各地都有很多案例,87号文主要是为了遏制这种政府变相举债,PPP要求太多,进度太慢,政府购买服务就没有太多限制。各地大行其道各显神通,导致实际上大部分政府购买实际上还是政府债务。

3、87号文应该是将政府“采购”和“购买”进一步区分。

“采购”的是物品(基建工程),“购买”的才是服务。涉及基建工程该走《采购法》走《采购法》,该走《招投标法》走《招投标法》,不得搭政府购买服务顺风车违规举债。

4、银行同业如何操作

一是看本行自己的相关规定,二是看客户如何解读。87号文和之前的50号文不一样,50号文是多部委联合银监会、人行下发,明确规定“对违规政府部门、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严加惩戒”。

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而87号文是财政部单部门下达的通知,最后惩戒力度最多也是整改,所以下面还是敢打擦边球的。 

最后商谈结论总结:项目将土地整理、收储、拆迁补偿打包,目前已将额度中涉及道路建设、绿化工程等配套工程的额度全部砍掉,只放征地补偿部分。

=========================原答案===================================

利益相关:刚刚作为主办从总行获批10个亿+的土地一级开发额度,政府购买形式,尚未放款。

正文:6月2号,正在与客户反复沟通提款细节,从微信群里获悉87号文出台,有点措手不及的意思,研究了一夜。说几个对应我这个项目的关键点:

1、严禁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列入政府购买服务。

这一条直接上来把我打蒙,我的项目是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打包,如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不让做了,直接会导致贷款无法投放。土地前期整理不让做政府购买,个人理解是否是引导政府向刚刚发布的土地储备专项债靠拢?但是专项债额度有限,而且已经通过政府购买上马的项目怎么办?已经放款的项目如何处理整改?文件没有说,之后出来的财政部预算司答记者问里,也没有明确这一条。

2、严禁将建设工程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如果项目包含工程建设,不管是管廊,公益设施,基建,按照此文应该都在被禁行列。通知中还有一条,大意是财政部国务院备案的棚改和易地扶贫可以做政府购买,个人理解如果是纯棚改,还可以做,只要涉及到工程,就不行,完全不给活路。

3、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必须体现在当年财政预算内,严禁把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严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这一条,如果项目在预算列完后立项开展,哪怕从明年开始列长期预算,也是不合规定的。这一条我还不太明白,没有仔细研究过预算法,还要好好和财政部门的人沟通下。

暂时想到这么多,现在去行里开会讨论这个,下午会和政府那边碰头沟通,具体下午过来给大家更新。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必须设定?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核心产品的设定,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有明确要求的,如下: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是否必须设定核心产品呢?能不能不设定?这要分两种情况考虑:

第一,采用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如包含货物)项目。

第二,采用 非招标采购方式 (磋商、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如包含货物)项目。

 我们从 招标方式 和 非招标采购方式 两种情形来分析非单一产品的核心产品设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 应当 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 确定核心产品 ,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首先,财政部87号令是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其次,根据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这里的“应当”即为必须。

采用招标方式的服务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吗?如果采购的服务内容中包含非单一产品采购,那么理论上同样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章,并未明对确核心产品的规定。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参照财政部87号令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核心产品,也可以不设定。

投标人质疑时,可以要求查看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吗?

不可以。投标文件属于保密信息,供应商是不能看的。供应商可以怼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提出质疑,但查证事项不是由质疑供应商来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比地招标网查看!

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发出当天就进行邀标,违反了什么法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如果是政府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是其他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规定。

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可以认定为串标吗?

串通投标认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实践中,有的采购文件规定为投标无效情形,也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为串通投标情形。

“文件制作机器码”,指的是计算机的唯一编号。它是在用户注册软件的时候,根据软件所安装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生成的唯一识别码,一般称作机器码。例如MAC

地址,即生产厂商生产的网卡编码,对每一台电脑而言,它都是唯一的。不同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一致,即表明这些投标文件是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生成的。这一情形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即可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相似。因此,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应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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