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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45号令)

主要负责人安全取证规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法人代表,出了任何安全问题需要负主要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都要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具体培训情况可以咨询当地安监部门。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天然气LNG气化站的建设是按安监局36号令还是8号令做?

8号令已经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8号令已经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 56号文作废了吗?

没有作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责令限期改正最长多少天?

一般都是要求“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原则不得超过60日。

但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中规定: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安监部门应当自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整改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安全隐患整改期限由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决定,这个没有统一的标准,要根据整改的难度而定。一般来讲较系统性的安全隐患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整改,一般性独立的隐患需要的时间较短。

安全生产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是限期45天,但最长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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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令限期改正,主要是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这个限期一般为45天,即利用一个半月时间,对安全生产措施进行整顿改进。限期改正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即60天。

如果在60天的最后期限没有限期改正,则会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首先更正你问的问题,安全生产法中的标准只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地方标准。

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多数是强制性标准。依照法律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具体管理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制定后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目前有权制定安全行业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主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有关部、委、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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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教育卡法律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然而笔者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有相当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能按要求落实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的规定,对三级安全教育不重视,未能按规定抽出专门的时间进行教育,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仅仅是开会讲一讲,班说一说,或者采取老职工传帮带的方式进行教育。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何谓三级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供同仁们参考。

??? 一、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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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试生产规定?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应按试生产方案严格进行,前道工序未符合生产工艺要求,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试生产。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试生产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生产现场。严格控制、尽量减少试生产装置现场作业人数,未经培训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试生产现场。不得边检维修、边施工、边进行试生产。

(三)建设单位应建立并落实专家检查制度,在试生产期间应聘请专家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及时整改试生产过程存在的问题。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签字确认起不超过1年。超过1年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分析原因,问题整改后,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制定、审查、论证并实施试生产方案。

(五)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过程中需变更装置、设备、设施或平面布置的,应及时停止试生产活动,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或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停止试生产活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调查处理。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后,可恢复试生产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制定、审查、论证并实施试生产方案。

(七)建设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试生产的规定,或试生产期间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县区应急局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企业确保试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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