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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属于什么性质(居委会属于什么性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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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

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

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另外,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支持的街道办,两者间不存在任何

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街道办也不会与居委会构成劳动关系

居委会是什么机构?

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是中国大陆基层区划社区的管理组织,为中国大陆城镇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属于政府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通过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地位相当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除辖区人口为非农业居民,与村民委员会最大的不同是后者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前者并没有这项功能,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人合”组织,所有成员包括幼儿都具有平等的产权。

任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为: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7、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扩展资料:

设立原则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社区居委会不属于事业单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事业单位。

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扩展资料:

推进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的现代化,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增强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增强其对社区居民的凝聚力。

首先,必须重申居民委员会的基层自治组织属性。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推进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坚持这一定位。

其次,要在体制机制上使居委会“复位”。实践证明,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核心原因在于其在人事、财务上对基层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依赖。因此,破除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要使居委会的人、财、物相对独立。

对居委会干部人选要坚决尊重居民的提名权、选举权;在财政保障上,法律要明确政府的保障责任。居委会当然有协助政府工作的义务,但这些义务需要依法厘定。尤其是要建立居委会协助政府履职的“清单”,禁止将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事项转移到居委会。

考虑到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区工作人员角色不分,承担领导核心作用的社区党组织、发挥群众自治职责的居委会和承接政府行政事务的社区工作站“三块牌子,一套人马”, 今后在体制上应当考虑居委会人员的相对独立性,至少应当有专人相对集中处理居民自治事务。 

再次,完善法律也至关重要。当务之急是修改完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这部法律颁布实施27年一直没有修改,已经无法为新形势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提供保障,这也是居委会日益偏离其定位的重要原因。

在法律修改时,要根据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完善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的实现、保障、监督机制,对居民参与制度、居民代表制度、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等社区其他组织的关系等都作出规定,从而使居民委员会始终坚持社区居民的代言人角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居委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社区居委会需要去行政化

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扩展资料:

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的法定组织,对内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各项法定职能,对外依法代表社区履行各项权利和义务。社区工作站要尊重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支持其依法开展自治工作,居民委员会依法负责对社区事务行使管理职能。

现从事社区工作的基层单位主要有: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应在社区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存着不少问题。

如原来代行使的政府行政事务性职能剥离到社区工作站后,居民委员会在社区中的公信力严重下降;在对社区内小区的环境卫生、绿化、群众文娱活动的管辖权方面,居民委员会受到来自同样是群众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挑战;在社区服务方面,物业公司提供了安全保卫、房屋维修、环境卫生等专业性服务,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的自治管理功能被进一步挤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确立居委会在社区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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