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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均判无罪(黑河市黑恶势力团伙人员名单)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均判无罪,案件中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均判无罪,赔偿之外更要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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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年新闻报道:2014年,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限责任公司开发项目,被告人梁明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该项目一期建筑工程施工。2014年至2017年期间,以梁明为首的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并非法拘禁他人,严重扰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当年11月,黑河市爱辉区法院一审判决,梁明等13人被判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千七百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 案的核心,是原告鸿鑫公司与梁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已查明,鸿鑫公司与梁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鸿鑫公司长期使用梁明的借款未偿还,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一关键,则是被告人是否在债权追索过程中有非法拘禁等行为。现法院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鸿鑫公司索要财物及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纠正冤假错案是司法公正应有之义。经历宣判、申诉多轮反复,最终证明这是一起冤假错案,令13名被告和社会稍感欣慰。黑龙江高院指定异地重审,相关法院依法有错必纠,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坚守了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

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作为2018年黑龙江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因媒体报道广为人知。然而鲜为人知的是,该案判决后梁明等13人一直坚持申诉。日前,黑龙江高院指定大庆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大庆中院将相关有罪判决撤销后,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梁明等13人获得无罪判决。

目前,除梁明、梁柱兄弟二人因疫情受困外地尚未申请国家赔偿外,其余11人均已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不容回避的是,纠错、赔偿不是该案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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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要溯源,追责要到底。这起民间债务纠纷,如何演变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民间债权人讨债,如何一步步成了“恶势力”?哪些机构或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起何作用?哪些人该为这起冤假错案负责?只有追责到底、问责到人,才能彰显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机制价值和长远意义。司法正义之所以构成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防线,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体现在对责任的追究上。

最高检人士谈到纠正错案时曾表示,涉及企业家之间的纠纷,司法机关介入民事纠纷,最后把一方当事人判刑了,容易造成相对隐蔽的错案。这为本案给出了一个专业视角,也提供了镜鉴:权力介入民事私域要慎之又慎,否则易为冤假错案提供滋生空间。

还注意到一个新闻细节,当地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为恶势力犯罪,爱辉区法院重审一审时,认为这一指控不当。双方的分歧,已经彰显案情疑点,但这起案件终以“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示人,背后是否有其他缘由?

错案的救济除了国家赔偿,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以“组合拳”强化法治威慑,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均判无罪,法院的这一判决合理吗?

根据相关的新闻报道,我们可以知道经过再次的审判程序以后,杨明等13人均被判除了无罪,目前由于梁明和梁柱两人因为疫情原因在外地被隔离没有申请国家赔偿 ,其余的11人都向国家提出了赔偿的申请 。由于这起案件被我国相关的机关错误的审判 ,导致了无罪之人承受了不该承受的惩罚,所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件13名被告再审被判无罪,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件13名被告再审被判无罪,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法院的判决说明,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纠正冤假错案是司法公正应有之义。

但是,好多鲜活的事例充分说明,每一个冤假错案的背后,是一个甚至是一连串的利益链条。每一步错误的路上尤其是关键环节的推动上,都有一双无形的利益之手在推动,最后白的染黑,黑的洗白,是非就这样颠倒了。

鸿鑫公司与梁明之间的这起民间债务纠纷,如何演变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民间债权人讨债,如何一步步成了“恶势力”?哪些机构或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起何作用?哪些人该为这起冤假错案负责?等等,这一连串问题,不能以国家赔偿而不了了之。

当然,从理论上讲,冤案本身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然而对冤案的积极纠正,则能让民众对法治制度充满信心。

毫无疑问,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权益、对法律公正、对公共信任危机等产生的冲击和影响,是很坏的,很大的,甚至有时候是台风地震和病毒。尤其是经济领域冤假错案,更牵涉很多与企业有经济往来的民众的利益。

不可回避,对企业来说,地方保护主义,时而是善良的长者,为企业的成长初期提供了宽松的环境,时而是吃人的猛虎,为达目的不惜对抗法治。因而,权力介入民事私域要慎之又慎,否则易为冤假错案提供滋生空间。

既然要查,就查个清清楚楚,翻箱倒柜,不可犹抱琵琶半遮面,撕不开口子,或者撕了一个小口,急急切切盖上遮羞布,应让所有的真相大白于天下,让所有的肮脏,无处遁形,给民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退一步讲,“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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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义之所以构成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防线,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体现在对责任的追究上。只有追责到底、问责到人,拔出根,斩断源,不让树倒根存,才能彰显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机制价值和长远意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人再审均判无罪,如何站在法律角度看待此事?

站在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的话,这再一次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性,因为这次的再判是一次必要的纠错,之前的一审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旧判处被告人涉黑是有问题的。

这个案件已经可以算是一个法学案例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无疑是司法公平的一次体现。这个案件比较特殊,基本情况就是一群农民工去讨债,然后老板报案,这些农民工因为有些人存在血缘关系,然后就被当做是涉黑势力暴力追债。但这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一审仍旧判决这13名被告人有罪,那就是存在问题了。这次的再次审判,就是要给一审纠错,更是给那些被误判的被告人一个公平,最重要的是,这体现了司法公平性,就是说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下,是不能随意判决的,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只能无罪释放!

这个案件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也不麻烦的,因为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因为证据不足而误判的案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司法系统是不能判决的,只能无罪释放。但这个案件的一审存在问题,那就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是宣判了。当然,我们并不知道当时是否真的是证据不足,因为每个地方的司法系统对于证据不足的定义都是会有一定的偏差的,所以这件事也不能这么简单的去看。这也就是说为什么要支持被告人上诉的原因,因为很可能再更高级的法院审判就是无罪了,这也就是司法公平性的体现。

总的来说,站在法律角度来看待此事的话,这是比较少见但又很正常的案件,因为证据不足的定义比较广泛,肯定有的差错的,这时候被告人可以再次上诉,交由更高级的法院来审判,这也就是司法公平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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