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电脑手机 >

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第七条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

(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

(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

(九)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的说明怎么写?急急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是反映医疗器械基本信息的载体,承载了医疗器械的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和保养,用户安全警示等信息,直接关系到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因此,加强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规范其内容是指导医疗器械合理使用、降低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2004年7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今年3月,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颁布,按照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原10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

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


新的规章参考国际惯例,将“包装标识”与“标签”合并为“标签”,明确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避免了术语之间的交叉混淆。

对于重复使用医疗器械,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和带放射或辐射的医疗器械等特定医疗器械,新的规章结合监管实际,明确了管理要求,如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可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条件等,使得对说明书的要求更加严谨细致和有针对性。

新的规章还对消费者个人使用产品增加了要求,明确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有效地保障了个人使用医疗器械风险的控制。

对于说明书和标签所用名词术语和颜色符号等,新的规章也予以了规范,如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等。

新的规章明确规定每一个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环节的最终销售状态确定说明书放置的位置,解决了监管部门实际监管中和用户使用过程中说明书获取问题。

对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新的规章对于说明书和标签的修改,明确规定由申请人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使要求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由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管理,新的规章体现了宽严结合的精神,相应规定也有所区别,如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可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

详细内容,可以直接查看百度百科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有哪些项目?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北京中兴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业销售医疗器械服务)

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

一、制定本规定的依据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即: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二、本规定确定的主要原则或监督管理措施:

(一)规定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审查的依据;

(二)规定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包含的内容;

(三)规定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应使用中文,附加其它文种不作限定;

(四)除重申《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外,结合医疗器械的特点,还规定了“一次性使用产品”、“灭菌产品”、“配套使用产品”需提示使用者的内容;

(五)提出了安装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

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


(六)明确了医疗器械说明书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七)规定了医疗器械产品通用名称,或有商品名称的,应在说明书中标明;

(八)规定了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三、规定起草过程及主要分歧意见的处理

本规定于1999年3月23日~25日提出初稿,并征求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经1999年8月23日~27日全国《条例》配套规章研讨会,讨论完成第三稿。第三稿于9月21日-23日征求了国营、中外合资、外资企业代表的意见后初步定稿。2001年4月20日经司务会、2001年9月28日司内全体同志再次修改,并与局办公室法规处共同修改定稿后,提交局务会审议。2001年11月19日经局务会审议,原则通过。

起草中涉及的主要分歧意见和处理结果如下:

(一)关于是否需要专门制定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因为已有《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国家标准,有代表认为不需要制定专门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多数代表认为,由于说明书的要求不明确,会给使用环节带来误导、甚至失误,也给广告内容的发布带来很多漏洞。近期OK镜配戴中出现的问题,其中说明书对禁忌症、注意事项未作详尽说明也是导致产生不良反应的原因,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鉴于目前市场存在的问题大多与产品说明书有关,针对医疗器械的现状,为加强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审查,需制定专门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规定。

(二)有的代表认为,说明书是企业自己编制的一般性随机文件,不能视为法定文件。多数代表认为,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的说明书,其中关于适应症等内容实属企业应向社会消费者作出的法定承诺。经讨论,从限定说明书中的适应症,确保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考虑,同时总结产品注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说明书中关于产品主要性能、适用范围、禁忌证、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以批件的形式予以确认。规定产品说明书内容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

(三)关于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的规定。医疗器械产品种类涉及面广,对于医用电气产品与生物材料产品,特别是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品的标签和包装标识要求不同。对于后者,有专门的行业标准;对于前者,国家已做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在这里不再做具体规定。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我们细化为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及本规定的相关内容。四、规定对推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实质性意义本规定补充明确了作为特殊商品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严格了经专家或审批机关确定产品的功能与商家对消费者承诺的产品功能的一致性,避免广告和其他商业宣传的虚假性,确保监督管理的有效、科学。建议规定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审批。

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审查应与医疗器械注册审查一并进行,说明书的内容应与注册审查的有关内容相一致。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审查依据是产品标准、产品型式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经批准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及说明书批件不得擅自改动。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医疗器械说明书的获取方式

医疗器械说明书的获取方式是购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说明书会在购买医疗器械之后附赠,用于帮助医疗器械的使用,提供使用步骤说明。医疗器械的使用需要严格说明书进行,遵守医疗器械管理规定,不可以自行拆卸改装。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website.service08@g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