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电脑手机 >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是多大)

本文目录一览:

停车区的地面坡度设计宜为多少,根据那条规范? 机动车停车位坡度最大可以做多少,机动车才不会溜坡?

停车场内坡度不宜过大以防溜车。最小纵坡0.3%,与通道平行方向的最大纵坡为1%,与通道垂直方向为3%。出入口通道的坡度以0.5%-2%为宜,困难时最大纵坡不应大于7%。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地面停车场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靠近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有条件的居住区宜靠近住宅出入口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在非首层的车库应设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连通,直达首层。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室外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人性化建议:轮椅小轮趋于小型化,故孔洞宽度不宜大于13mm,且应与行进方向垂直);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宜只应用于受场地限制无法改造坡道的工程;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如下:

1. 地下车库平面布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设计成半地下室形式,且地下停车库宜集中布置。半地下车库尽量减小地下部分埋深,并利用顶板上部绿化覆土荷载,减少或不采用抗拔桩,节省地下工程量。

全地下车库设计时,应尽量综合利用水浮力和上部荷载取值的平衡,减少桩基础抗浮,并控制绿化种植、综合管线埋设要求的最小覆土厚度,减少地库埋深。

2. 地下车库适应的柱网尺寸

考虑停车效率与工程成本、车型适应范围,综合性最优柱网8.1m*8.1m,建议高档项目采用;经济柱网 7.8m*8.1m,为节省成本,建议大部分项目采用此种尺寸,同时另设10%大型尺寸停车位,解决大型车停车问题。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短跨小柱距的结构方案,尤其是杭州、宁波等对停车位尺寸要求高的城市,虽然理论上停车效率较 7.8m*8.1m 方案,单车面积上升 1.5平米左右,立柱数量增加近50%,但立柱对总成本影响甚微,且优点是层高可以降低200~300。

在地质情况复杂、水位较高且基坑维护条件较差的项目中,可以节省相当的开挖量和基坑支护费用,成本节约显著。但此柱网选用,须经过结合具体地库方案的经济性比较后采用。

3.地下车库面积优化设计

集中地库面积优化设计方法:

(1)使用效率最高的高效停车单元进行组合设计。高效单元是经设计研究优化的车道面积最小、停车效率最高、面积是 4000平方米(一个消防分区)的设计模数单元。

方案规划设计阶段,增加地库适应性方案比较,使用地库停车标准,进行地库概念方案设计,调整住宅楼栋间距避免出现车辆单排布置、被动利用塔楼地下空间、支护间距预留不够等等问题。

(2)停车库端头优化停车布置设计:近端式停车布置,在近端的两跨比循环式布置可多停车7辆,因此,在满足规范 50 辆停车分组及防火间距要求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尽端式布置。

(3)规整地库外轮廓,减少无效建筑面积。

(4)充分利用地库角部空间,布置机房及竖向交通口。

(5)在满足分组(50 辆)布置停车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竖向通道数量;鱼骨状排列为最经济布置方式。

5.车道宽度

(1)普通直线车道: 单行车道宽度4米为宜,如考虑停车,车道最小宽度为5.5米;双行车道宽度6米,停车方式为垂直式后退停车;

(2)车库出入口宽度:单行车道宽度为4米,双行车道宽6米;

(3)直线坡道:一般单车道宽4米

停车场规划设计有哪些现行规范?

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的;

2、《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

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5、《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6、《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128-2010;

7、各省停车相关规范如《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等;

8、其他建设规范中与停车相关的指标要求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各省各市相关规划、建设、工程技术规范中对停车场设计都有相关条款要求;

9、各市停车相关规范如《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DB11/T595-2008、《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等。

小区停车位设计规范和数量如何配比?

主要看户型,物业,绿化,配套设施,停车位等。

一、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控制在25~30平方米/车位;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控制在30~35平方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控制在16~20平方米/车位;

4、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5、摩托车停车位控制在2.7~3.6平方米/车位;

6、自行车停车位控制在1.5~1.8平方米/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的配比应该:

1、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3、最新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调整为最低1:0.8。

4、按规定小区都是要配备车位的,甚至有的小区会将车位作为配套设施一起卖给用户,但是廉租房是不配置停车位指标的,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

扩展资料

小区的停车位与一般的商业停车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小区规划,然后报建、施工、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楼房来说,车库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此,小区内停车位可以出售,但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也就是说非业主勿卖;

第二,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住宅区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非业主勿买。

参考资料来源:温州网络问政平台-新建小区停车位数量配比如何规定?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状况,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结构布局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比例。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求适时调整。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区(点)、广场、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场、餐饮、娱乐、银行等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改变建筑物用途,从事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其停车位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指标;达不到规定配建指标的,应当配建或者增建停车位,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停车位未达到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用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第十二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十三条 道路规划红线预留地符合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可以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website.service08@g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