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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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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地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可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其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仍属国家所有,不得出让、转让。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在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可以开发、利用土地,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依照其他规定通过划拨或减免土地使用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五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国有土地,应组织开发区土地、规划、城建等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 出让与受让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建部门,确定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及用途,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依照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出让方,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受让方),并向受让方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明确出让地块的方位、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要求、出让金额、违约责任及其他应履行的权利、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经开发区公证机关公证。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不得超过下列年限:

(一)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居住及其他用地五十年。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方应依照合同规定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向开发区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受让方开发、利用土地、应按照开发区有关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因故改变合同内容的,由当事双方协商重新修订合同,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量变更登记;违反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章 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是由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凭土地使用证,依照出让合同和本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再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

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未依照出让合同规定付清出让金和未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须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由当事双方协商,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须经开发区公证机关公证。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开发区管委会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应将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移。

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随之转移。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关当事人应持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和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向开发区土地、房地产、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过户、纳税、缴费及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因偿清债务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注销抵押登记,因抵押人在合同期满未能偿清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在开发区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处分抵押财产。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合同期内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灭失的,即行终止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受让方应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无偿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并到开发区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大连开发区8个街道分别有什么社区

大连开发区8个街道分别是马桥子街道、海青岛街道、大孤山街道、董家沟街道、湾里街道、金石滩街道、得胜镇、大李家镇。街道由金普新区管委会管理。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别名大连开发区)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大连市金县(现大连市金州区)成立第一个国家级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0年大连市启动新市区管理体制,将大连市金州区全部行政区和普兰店市(现普兰店区)部分地区作为大连市新市区。将原金州区建制恢复,并保留原有管理职能。

2016年3月4日,大连市公布金普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设置方案,方案明确,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为大连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与金州区政府合署办公。撤销金州新区管委会。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也是大连市金州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

同时,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普湾经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4个大连市正局级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大连市政府的派出机关,统一属于金州区政府。至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为金州区功能区之一。

产业特色

大连经济开发区已形成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3大千亿级产业集群,生物医药、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现代冶金、半导体、食品加工6大百亿级产业集群,正在建设航空产业园、中东欧产业园、智能制造产业园等一批国别产业园和特色产业园。

大连开发区先后被命名为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园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基地、电子元件产业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国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基地、国家级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区。

大连开发区属于大连哪个区

大连开发区属于大连金普新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大连开发区)是198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我国第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被誉为“神州第一开发区”。位于中国辽东半岛南端,大连市东北部,地处环渤海和东北亚经济圈的前端,北依大黑山,南濒黄海,是中国东北地区走向世界的“海上门户”。管委会为大连市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承担招商引资、开发建设、资金筹措、企业服务等经济职能。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综合执法等社会职能,由大连金普新区统筹负责。享有大连金普新区经济管理权限,承接国家、省、市赋予国家级新区的经济管理权限。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东南沿海马桥子一带。第三条 开发区实行中国经济特区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利用大连和东北地区的优势,遵循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相结合,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办新兴产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展外向型经济,为大连、东北地区以至全国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繁荣服务。第四条 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科研机构;同时鼓励国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内联企业)和事业。第五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八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

(三)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

(六)管理开发区内的进出口业务;

(七)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事业;

(九)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监督、管理市政府各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可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高效能的管理,为投资者提供优良的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方便。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监管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二条 开发区应重点兴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性项目:

(一)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国内急需的;

(二)产品以外销为主的;

(三)产品能够替代进口的。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资企业;

(四)国内独立经营企业;

(五)国内联合经营企业;

(六)补偿贸易;

(七)租赁;

(八)中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禁止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的;

(三)中国政府禁止或限制的。第十五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十六条 经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须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缴销营业执照和土地使用证书。第十七条 开发区保障企业的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制度;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高级管理人员,增加或辞退职工。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在开发区设立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规定向开发区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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