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购买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 2、外购产品用于职工非货币性活动,怎么处理?
- 3、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吗
- 4、企业将自产和外购的商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账务分别怎么处理?
- 5、购买商品作为员工福利怎么做会计分录
购买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1、外购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含增值税,不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
2、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含增值税)
外购产品用于职工非货币性活动,怎么处理?
外购产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自产产品视同销售,销售价格以同一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1、计提的时候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销售/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外购时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3、转出然后自产产品的话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1、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或者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视同正常销售。
2、企业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时,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货币性薪酬
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吗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时,不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将自产和外购的商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账务分别怎么处理?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视同销售,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薪金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把产品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期末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把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时,不需要视同销售,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即可,财务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或其他相关科目
(2)、发放给职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计提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购买商品作为员工福利怎么做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购买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会计分录是指预先确定每笔经济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名称,以及计入账户的方向和金额的一种记录。 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股东分红会计分录:
宣告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
支付时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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